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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4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意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职责

  (一)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省、市州(以下统称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乡镇(以下统称乡)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省、市、乡承担相应责任的管理体制。(二)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统筹管理教师队伍,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核批市、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使用中央的转移支付和各项专款,安排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逐县核实财力水平,统筹安排财力,帮助并督促县人民政府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核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确定课程计划,选用国家教材,审定省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推动建立助学制度;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开展督导评估工作。(三)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组织协调义务教育发展;统筹管理本地区教师队伍,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的实施办法,审核上报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组织实施本地区教师资格制度;管理和使用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设立专项资金,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组织实施助学活动;组织对所属县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指导所属县教育教学工作。(四)县人民政府对本县农村义务教育承担主要责任。负责本县农村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控制学生辍学;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的实施办法,提出本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各校的教职工编制;负责本县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和培训,组织实施本县教师资格制度;负责筹措安排和管理本级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对乡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五)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对本乡中小学规划、布局调整、学校负责人和教师的聘任、奖惩等提出建议。乡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义务教育发展。

  村民自治组织参与本村学校建设,继续发挥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六)省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教育法〉职责》(吉政办发〔1995〕49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教师法〉职责》(吉政办发〔1994〕15号)的规定,明确本部门在义务教育方面的职责。市、县政府也要将其职责分解到本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建立农村义务教育职责公示制度,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要对外公示,接受各方面监督。建立政府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工作遇到的问题。

  (七)健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督查内容。乡、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各级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要将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有关情况列入行政监察范围。省、市政府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各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要逐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拖欠教职工工资的县,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挤占挪用教育经费、长期拖欠教职工工资又不采取措施解决的,不及时修缮危房或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招聘人员的,要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充分运用督导评估机制,把督导农村义务教育作为工作重点,纳入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和完善“两基”年检制度,开展必要的专项督导,重点督导检查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调整、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管理体制的理顺、教师工资由县统一管理并通过银行发放等情况。

  二、建立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投入

  (八)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依法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规定,逐年提高对教育的经费投入水平,优先保证农村中小学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县政府要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经济和财力较好的县,标准和定额可以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除从杂费中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各地要结合本地农村中小学校实际情况,按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明确公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核定、使用、管理公用经费,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监管。

  农村中小学按省政府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维修等项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代收的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对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中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一费制”后形成的公用经费缺口,应按省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由县级财政在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九)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从履行政府的法定职责、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并相应调整县、乡财政体制,由县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管理和发放教职工工资,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彻底解决拖欠教职工工资问题。

  县人民政府安排使用上级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按照省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和教育部门核准备案的学校自行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已达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难的县,在合理确定教职工编制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办法,确保国家统一规定的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再发生新的拖欠。财力较好的市也要安排相应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通过上述资金统筹安排,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历年拖欠的教职工工资,并制定计划,限期补发。(十)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定期的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对于新增的危房和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各地要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并采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组织各方面力量,确保及时消除中小学危房。在省设立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和财力较好的县级政府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力争在较短的时期内基本消除现有农村中小学危房。要设立危房改造资金专户,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可以通过村民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

  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经省政府审批后,由省、市、县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十一)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市、县、乡人民政府要继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用于农村中小学的校舍建设、维修、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继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工作。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要明确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和危房改造资金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改革后农村中小学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对因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和经批准的教育集资而形成的教育经费缺口,要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安排,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十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管理。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学校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对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问题,要严肃查处,遏制腐败问题发生。要节约开支,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核实农村中小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欠债,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并尽力偿还。债权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农村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全面负责校舍等国有资产管理。

  三、改革人事制度,建设高素质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

  (十三)加强编制管理,严格按照编制配备人员。省出台中小学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后,县级人民政府要相应提出本县教职工编制方案,报省政府审批。编制总量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分配编制时,要合理调控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职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学校编制,对占用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学校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十四)落实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人事管理的职责权限。2002年内要全部理顺中小学人事管理体制。农村中小学校人员统一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聘任。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择优聘任。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校长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3-5年,可以连聘连任。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校长的考核、交流等也要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和学校不得聘任、解聘或辞退教职工。

  乡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长直接负责,乡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1至2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十五)积极稳妥地进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推行教师聘任制度,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新机制。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凡是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开展面向社会招聘教师工作,实现师资补充多元化,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提倡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辞退不能履行职责的教师。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工作。农村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参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十六)建立改造农村薄弱学校的对口支援制度。开展省域范围内市与市之间和市域范围内县与县之间的教育对口支援。发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口支援农村贫困中小学校。各地要制定改造农村薄弱学校的目标,落实任务要求,本着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缺啥补啥的原则,使受援学校在校园校舍、教育教学设施、教学仪器和图书资料等方面达到国家和省有关农村中小学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开展城镇优质学校对口培训农村薄弱学校校长、中层干部和教师工作。薄弱学校每年要选派一定数量的人员到对口的优质学校任职、任教,全程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全年费用由对口的优质学校承担。各地要建立一套包括检查、评比、表彰、奖励在内的行之有效的机制,要有专人负责,确保农村薄弱中小学建设工作的开展经常化。(十七)建立农村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各地要落实和用好扶贫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省级义务教育扶贫助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无力负担杂费、书本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要严格按照助学金的申请程序和原则,按学年评定应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并将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和金额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十八)开展经常化、制度化的社会助学活动。大中城市要普遍建立对口支援捐赠中心,接收社会各界对教育的经常性捐赠,帮助贫困县解决义务教育发展中的问题。鼓励企业和个人向贫困地区在资金、设备、师资、信息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把优秀教育教学资源送到农村学校。(十九)推行校务公开,实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都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推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中小学要在2002年秋季开学时实行“一费制”,实行“一费制”后,各学校不得再对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地方政府要确保实行“一费制”学校的正常运转,从转移支付资金中弥补实行“一费制”的中小学公用经费缺口。

  严厉查处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各级政府及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由学校出面为其代收任何费用。禁止向学校集资和摊派各种费用。

二○○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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