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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停车场管理整顿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停车场管理整顿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已经2002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二OO二年九月三日


为加强停车场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开展集中综合整治停车场和道路停车秩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区内的大型商(店)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居民小区、公共广场等已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必须按照规定经营使用,禁止擅自关闭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和缩小使用面积。

 二、擅自关闭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和缩小其使用面积的单位,必须自2002年9月6日至12日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登记有关情况,并按照公安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各种车辆必须按规定在停车场内依次停放,禁止机动车在人行道上或者在设置禁停标志、施划禁停标线的区域内停放,对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妨碍交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和处理。

 四、公安、规划、城管、工商、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密切配合,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对拒不服从执法机关监督管理、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单位,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和其他县(市)的城区。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均可以向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656184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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