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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2]8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事在京单位劳动处、财务处:

为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北京市2002年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现将调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起,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如下:

(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由原305元/月人调整为326元/月人;

(二)符合享受独生子女费条件的下岗职工原待遇标准不变;

(三)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调整如下:

养老、失业保险以本市2001年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本市200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缴纳。具体标准如下:

1、养老保险费:由原103元/月人调整为113.1元/月人;

2、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原97.44元/月人调整为111.58元/月人;

3、失业保险费:由原8.24元/月人调整为8.7元/月人;

各项社会保障费由原208.68元/月人调整为233.38元/月人。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标准为:564.38元/月人(含5元独生子女费)。

二、享受"三三制"政策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自2001年结转至2002年的下岗职工,自2002年7月1日起,月基本生活费和各项社会保险按以下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企业先垫付,待结算下岗职工第二年基本生活补助资金时予以补发。

三、由企业建立的不享受"三三制"资金补助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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