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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2002〕7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云南省林业厅 二○○二年五月十日)

  为实现西部大开发和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目标,推进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加快木材加工行业的发展,妥善解决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后出现的木材供需矛盾,保证木材加工企业木材原料的供应和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规范工业原料林基地的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快我省木材加工企业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主体
  (一)年消耗5000立方米以上的省内木(竹)材的加工企业和其他工矿企业,必须规划、投资建设相应规模的工业原料林基地。
  (二)新建和扩建消耗木(竹)材原料工业项目的企业,应规划、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原料林基地建设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三)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
  二、工业原料林基地的规划
  (四)在省林业厅编制的《云南林业"十五"计划和2015年规划纲要》及《云南省森林分类区划报告》的基础上,省林业厅会同省计委制定全省木材加工企业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规划。
  (五)建设规模在1万亩以上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可纳入全省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规划。
  (六)以消耗小径材为原料的企业,到2007年,30%以上的木材原料应由企业工业原料林基地生产提供;到2012年,基本实现原料自给。以消耗大径材为原料的企业,2005年以前,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面积必须达到与企业生产规模相适应面积的50%;到2010年,基地建设面积必须和企业生产规模相适应。
  (七)工业原料林基地经营单位已建设和收购其他单位已建设的原料林基地面积和区域,符合全省规划原则和范围的,经省林业厅会同省计委审查同意后,可纳入全省木材加工企业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规划。
  (八)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经营方案,经省林业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批后,企业必须按方案建设期分年度严格实施,未经报批不得擅自变更。
  三、工业原料林基地的管理机构
  (九)省计委、省林业厅牵头组织全省工业原料林建设工作,并对全省工业原料林基地进行综合平衡。省林业厅是全省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业原料林基地的建设,协调解决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十)凡是纳入全省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规划的企业,可自主设立独立的工业原料林基地经 营公司,从事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负责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规划的实施、工业原料林基地的生产组织和经营管理。
  四、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形式
  (十一)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等方式,因地制宜地确定工业原料林基地的建设形式。
  (十二)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
  (十三)参与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各方,可用资金、技术、苗木、林地使用权等作价入股,并按规定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工业原料林基地的产品和收益分配可按股份或经营协议分配。
  (十四)积极鼓励林区群众参与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林区群众可以个人、村民组织、持股会等形式参与。
  五、工业原料林基地的林地和林木管理
  (十五)各级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木材加工企业落实工业原料林基地所需林地。连片种植的工业原料林基地一般应限定在两类林划分的商品林地中。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林地权属,可通过承包、租赁和林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林地的经营权。工业原料林基地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十六)在不改变工业原料林定向培育用途的前提下,在经营期内,工业原料林基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有偿转让。工业原料林基地转让后的所有者可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七)商品林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转让,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省林业厅要制定林地、林木资产评估标准和办法。要逐步发展商品林林地、林木转让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转让市场。
  六、工业原料林基地的林木采伐管理
  (十八)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单位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林木生长条件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工业原料林基地经营方案,上报批准后实施。
  (十九)对工业原料林基地的林木采伐利用,企业可自主决定采伐时间、方式和数量,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达到一定规模的实行计划单列,林业部门应给予优先安排。工业原料林进入工艺轮伐期后,原则上不再安排工业原料林基地以外的商品材计划指标。工业原料林基地生产的木材,要定向用于工业生产。
  (二十)工业原料林的采伐迹地,要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二十一)对不按本意见规定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的,将取消该企业的木材加工许可证。不按规划面积如期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的,不安排该企业工业原料林基地的木材采伐指标。 七、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资金与管理
  (二十二)凡是以木(竹)材为原料的木材加工业企业,根据云政发〔2001〕68号文件的规定,可按消耗每立方米木(竹)材提取10-20元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基金,专项用于造林、营林等生产活动,提取的资金计入生产成本。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基金具体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二十三)扶持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资金政策。
  1省财政将适当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支持全省工业原料林基地规划建设。
  2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符合我省退耕还林政策的,可享受有关优惠和补偿。
  3支持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单位申请银行政策性贴息贷款专项用于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
  4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和省农行在安排林业治沙贴息贷款和贴息资金时,要优先安排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中的速生丰产林建设项目。
  (二十四)国家扶持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企业,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取消工业原料林基地林木采伐计划,中止其采伐,取消有关政策的扶持。
  八、税费政策
  (二十五)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经批准可适当返还企业,专项用于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
  (二十六)工业原料林基地产出的木材,属于加工企业投资所得的部分,可直接用于生产原料;其他企业所得部分以及非工业原料林基地生产的工业原料木材,按现行规定的木材税费标准执行,生产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这部分木材。
  (二十七)企业在进行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中,对符合享受农业特产税减免优惠的项目,统一按现行农业特产税政策执行。
  (二十八)在"十五"期间,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但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的出口综合利用产品,不适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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