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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率先实现基础教育现代化的决定


杭政〔2002〕10号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浙政发〔2001〕7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基础教育改革,加快基础教育发展,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明确发展目标
  1、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确立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基础教育作为建经济强市、创文化名城,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奠基工程,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确保其适度超前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按照杭州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到2005年基本普及从学前3年至高中阶段的15年教育,到2010年全市基础教育的总体水平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2、“十五”期间,全市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努力提高幼儿教育普及程度和保育教育质量,幼儿学前3年入园率达到95%以上,并积极发展0—3岁幼儿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基本形成“托幼一体”的学前教育体系;高标准、高质量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努力使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在相对均衡的条件下受完良好的九年义务教育;协调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普及高中段教育,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入各类高中的比例达到90%以上。
  3、继续开展创建教育强镇(乡)和强区、县(市)活动,大力推进区域性基础教育整体发展。到2005年,全市80%以上的镇(乡)达到杭州市教育强镇(乡)标准,其中50%以上的镇(乡)成为省教育强镇(乡),并建成一批标志性教育强镇(乡);已成为省教育强区、县(市)的区、县(市)要加快基础教育现代化进程,所辖镇(乡)均达到教育强镇(乡)标准;欠发达县(市)也要努力提高基础教育的总体水平,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其他县(市)要基本达到省教育强县(市)标准。
  二、完善管理体制,确保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4、在坚持分级办学的基础上,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确保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分级管理责任的落实。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基础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搞好基础教育的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调整和建设;负责中小学校长和教职工的管理,指导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保证教育经费的法定增长,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帮助镇(乡)尤其是欠发达镇(乡)改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对镇(乡)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要妥善解决好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撤镇建街”后的教育管理体制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要继续承担义务教育的相应办学责任。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地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负责本地学校建设和危房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并尽力筹措资金,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要继续积极发挥村民委员会在筹措教育经费、改造中小学危房、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的作用。镇(乡)、村要共同负责学校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维护治安和安全,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学生辍学。
  5、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首先要保证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依法确保教师工资(含省、市和区县市政府出台的工资性补贴)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各地要按规定将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全部上收到区、县(市),并按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将教师工资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教师工资不得要求学校自筹解决,不得从教育费附加中安排。同时继续实行学校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积极推进以全员聘任制为核心的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
  三、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加快办学条件现代化
  6、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基础教育投入体制。各地要依法做到教育财政拨款的“三个增长”、“两个提高”。市政府原先确定的从2000年到2004年提高杭州市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的政策延续到2005年。各区、县(市)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所占的比例在“十五”期间也要逐年提高。各级财政每年超收部分和预算外收入,应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
  各级政府要依法征足用好城市和农村教育费附加。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之前,区、县(市)及镇(乡)政府要继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的校舍建设、维修、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继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工作。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之后,区、县(市)及镇(乡)政府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对因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和经批准的教育集资而形成的教育经费缺口,要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安排,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7、各级政府要保证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来源,规范收费行为。区、县(市)政府要按照省核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区、县(市)和镇(乡)两级政府预算安排。中小学收取的杂费必须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的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
  各地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各级政府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委托学校收取任何费用,不准以各种名目向学校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要依法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合理制定和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适当调整借读范围和标准,合理确定代管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非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培养成本分担原则,根据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和教育发展实际需要,适时适度调整高中阶段和幼儿教育收费占培养成本的比例。进一步健全贫困生学杂费减免和助学制度,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对社区青少年教育机构利用社区力量和学校教育资源,举办学生自愿参加的以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的课外培训班等活动,当地物价部门应按市场取向原则加强规范管理。面向学校的水电等公用事业收费按民用收费价格执行。
  8、保障中小学校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定期的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各地政府要将新增危房的改造列入当地事业发展规划,设立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区、县(市)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9、盘活存量资产,利用银行贷款,多渠道筹措经费,加快学校建设。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基础教育重要性的认识,积极运用信用贷款等多种贷款方式支持学校建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并为学校提供便捷的信贷、结算、咨询等综合服务。探索开办高中学生助学贷款项目,继续办好农户助学贷款业务,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要努力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加快学校建设的新路子。要依照有关规定充分运用和盘活学校存量土地资产以及政府用于学校建设项目的拨款等学校资产,争取银行贷款。也可用教学设施以外的资产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各地要根据财力可能,安排贴息资金,支持教育贷款。
  10、加快结构布局调整,推进中小学校现代化、标准化建设。各地要因地制宜,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化。在旧城和新区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城市化人口集聚、流动人口子女入学以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布局调整的需要,优先安排学校建设用地;城市房地产成片开发的,必须按照城市建设和学校布局规划,同步建设好配套的、符合标准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并及时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各级政府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要将其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切实保证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各区、县(市)及镇(乡)政府要对学校和社会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尽可能共建共享。各地要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学校布局调整和城区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作为重点工程,消灭薄弱学校。农村地区要按照初中集中办学,小学尽量集中、兼顾方便入学的原则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合理确定学校规模。城市和农村可根据区域实际举办“九年一贯制”学校。要努力扩大全市小学、初中校均学生数,提高办学效益。因学校布局改变而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储备和出让后,出让金中级差地租部分全部返还教育部门,用于学校建设。农村中小学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达成协议,通过租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城市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入,可由财政部门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学校建设。
  11、大力推进教育技术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要建立和健全各级教育信息中心,建成杭州教育信息网络,完成“校校通”工程,促进全市中小学教育信息资源共享。全市各中小学要按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技术教育发展要求,配齐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全市初中和小学分别自2003、2005学年起普及现代信息技术教育,高中和已开课的初中、小学要巩固提高。
  12、实施杭州市教育对口帮扶工程。由市教育局、8个区和富阳市对口帮扶淳安、建德、桐庐三县(市)。2002至2006年五年间,在资金、干部和教师培训、高中招生、设备设施等方面进行对口帮扶,加快三县(市)农村教育发展,缩小全市教育的地区差距,提升全市教育整体水平。要继续办好新疆高中班,完成国家、省要求对西部教育扶贫的任务。
  四、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全社会办学的积极性
  13、积极鼓励多形式多体制办学。积极建设以社区为依托,社会广泛参与的学前教育网络,形成以政府办园(幼儿园)为示范、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布局合理的办园格局。所有镇(乡)都要建立中心幼儿园,90%左右的镇(乡)中心幼儿园要达到省有关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学标准,市区和有条件的城镇要积极举办“托幼一体化”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切实办好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基础上,举办适量的有特色的较大规模的优质民办初中和小学。重点鼓励社会力量多形式举办各类高中。公办重点高中可利用社会力量和银行贷款,举办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学校,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可以优质学校为龙头,组建跨地区、跨类别学校的教育集团,通过资产和人员重组,改造薄弱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要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国有民办学校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1〕19号)和有关文件规定,继续推进在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学校中国有民办转制试点工作。
  14、积极鼓励教育投资和捐赠。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实行收费备案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和幼儿园所得的合法资金,在留足学校运转成本、发展资金和风险保证金后,可适当安排经费奖励学校举办者;在学校建设、征地和减免建设配套规费方面,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特别是城镇居民对基础教育的捐赠。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中小学、城乡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规范学校接受捐赠行为,并加强对捐赠款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15、建立民办学校教师的政策保障机制。各级教育部门在师资配备、业务指导等方面要给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以更大的扶助。逐步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的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关系可以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信息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允许民办学校按有关规定自主招聘合格教师,允许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工作,其人事关系可在师资信息交流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民办学校教师在教龄计算、职称评定、评比各类先进、参加业务培训进修和教科研活动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一视同仁。
  16、加强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民办中小学实行分级管理,市区(除萧山、余杭外)规模较大的高(完)中由市教育局管理,其他由区教育局管理;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的学校均由区、县(市)管理。要按照市人大颁布的《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精神,进一步健全审批制度,加强年检年审工作,实行督导评估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17、加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化文明学校创建工作。要确定不同学龄段的德育目标、内容和要求,建设并完善具有杭州特色的德育教材和课程体系。进一步加强德育队伍建设,改进德育工作方法,拓宽德育途径,切实加强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讲究科学,注重实效。要建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全程、全员、全方位的学校德育工作新模式,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互相沟通、形成合力的全社会德育工作新体制。
  18、深入进行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学改革。有条件的区域要积极推行小学小班化教育。要按照先市区和县(市)城镇,后农村的次序,逐步自小学三年级起开展英语教学。启动并积极试行重点普高理科“双语教学”。在市区实行计算机操作合格证书和英语口语初级合格证书制度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广。积极而稳妥地进行综合高中办学试点。逐步扩大普高与中等职校之间互相转学的渠道,大力推行社会化的普通高中证书会考制度,构建普职横向沟通、纵向衔接的“立交桥”。积极探索以学分制为基础的弹性学习,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创设多种机会和条件。重组并加强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建设。进一步加强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19、完善中考和高中招生办法。逐步完善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相配套的重点普高招收保送生和中等职校招收直升生的办法。改革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考试办法,提高评价和选拔学生的科学性,逐步扩大学生的自主选择权。
  20、全面提高教科研工作水平。教科研工作要着眼全市、面向全国。要增强我市教科研工作的开放度,增加对外交流,提升自身水平,扩大对外影响,充分发挥其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的作用。建立各级教科研课题网络,形成“研究—应用—推广”的教科研模式。奖励并推广有效推进素质教育的优秀教科研成果。
  21、加强中小学干部教师队伍建设。根据省核批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格核定我市教职工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加强中小学人事管理。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并负责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
  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促使广大干部教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不断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全员聘任制,逐步建立能进能出的新机制,优化教师队伍。改革和完善教师中高级职务考核评审制度。大力引进优秀人才,鼓励非师范专业优秀毕业生进入教师队伍。积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和不能履行职责的人员,精简、压缩中小学非教学人员。
  22、建立开放式的师资培养培训体系。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师范院校要按照师生培养要求,积极探索培养模式的改革,为中小学提供优秀师源。积极建设以师范院校为基础,本市和国内外高等院校共同参与的开放式培训基地。组织优秀教师赴国外高校进修。进一步提高师资队伍的学历层次,使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和高一层次学历比例保持全省领先水平。大力实施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名校长培养工程,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切实完成“十五”期间培养3000名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以及100名以上省内外知名校长的任务。
  六、加强领导,依法治教,创设全社会共同推进基础教育的良好环境
  23、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基础教育的领导,保证基础教育优先和适度超前发展。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及时研究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实行教育发展领导责任制,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镇(乡)有关教育工作由镇(乡)长直接负责。把财政总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比例增长和当地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主要指标纳入区、县(市)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24、加大依法治教的力度。要完善地方教育法规,规范教育执法,建立和完善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教育行政申诉和复议制度。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制定并认真贯彻落实有利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法规及各项政策性措施。
要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制度,把义务教育作为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其督政和督学的职能,保障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25、各级政府及教育、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认真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实中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学校和周边的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抓紧制定出台本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有关法规。
  26、社会各界要关心、支持和共同推进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积极为青少年提供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各类文化场所要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加强德育和社会实践等素质教育基地建设,优化社会育人环境。新闻媒体要发挥重要的舆论导向作用,广泛深入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的改革发展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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