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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通知


厦府〔2002〕1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我市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根据闽政〔2001〕4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

际,现就调整我市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通知如下:


  一、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已出租的公有住房可按2002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给职工、居民。


              2002年各类公有住房成本价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地   区       框架  砖混一等  砖混二等  砖木  高层


   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  1427   1306   1214   1157   2512


   集美区、杏林区、海沧        1385   1268   1179   1123   2512


  二、2000年1月1日以后单位分配的新、旧公有住房实行住房新制度。


  (一)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单位仍按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


  (二)尚未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企业,按2002年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


              2002年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地    区        高层  框架  砖混一等  砖混二等

  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  1854  1714   1569   1461

  集美区、杏林区、海沧        1600  1385   1250   1150


  说明:高层住宅第二层加电梯150元、层次30元,第三层起每增加一层再加30元。


  三、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执行期从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止。


  四、公有住房出售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府〔2001〕综53号文《厦门市2001年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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