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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 [2002] 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意见

(省物价局 2002年7月)

我省全面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初步理顺了农村分配关系,减轻了农民负担,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是,少数地区仍存在乱收费、乱摊派和乱集资的现象,涉农收费仍存在收费项目多、收费部门多、收费标准高等问题。为巩固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涉农收费项目和降低涉农收费标准,切实把不合理的农民负担减下来,根据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我们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涉农收费进行了认真的清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原则
(一)对虽有立项依据但实际未征收的,或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再征收已无实际意义的项目,予以取消。
(二)对立项依据不足、农民意见较大、负担明显不合理的项目,予以取消。
(三)对农民反映大且政府要求专项治理的,或少数收费金额大、农民负担相对重的项目,降低收费标准。
(四)兼顾苏南、苏中、苏北农民的承受能力,确定涉农项目收费标准。
二、涉农收费项目清理方案
根据以上原则,本着“取消一批,降低一批,保留一批”的要求,提出如下具体方案:
(一)取消9个项目。
1.农机作业管理费(苏价费〔1997〕362号、苏财综〔1997〕187号、苏农机法〔1997〕10号)。
2.农村有线广播电耗线损补偿费(苏价费联〔93〕第91号、苏财综〔93〕190号、苏广发计〔93〕第69号、苏委农〔1993〕28号)。
3.农村有线广播喇叭收听服务费(苏办发〔1993〕18号)。
4.种子质量合格证工本费(苏价费〔1995〕第96号、苏财综〔95〕71号)。
5.粮油技术改进费(苏政办发〔1993〕54号)。
6.棉花技术改进费(苏价涉〔1995〕第178号、苏农栽〔1995〕第06号)。
7.对占用水域从事种植、养殖及设置鱼网、鱼簖收取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苏水政〔1999〕31号、苏财综〔1999〕265号、苏价费〔1999〕461号;苏水政〔2000〕47号、苏财综〔2000〕199号、苏价费〔2000〕373号)。
8.鳗鱼苗资源保护费(苏价费函〔1995〕第75号、苏财综〔95〕189号)。
9.对农民建房收取的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苏政办发〔1995〕62号)。
(二)降低3个项目的收费标准。
1.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在省定最高不超过15元基础上下调20%(苏价服〔1998〕107号、苏财综〔1998〕41号、苏广发计〔1998〕第3号)。
2.农村非生活用电价格:加快实现与城市同网同价步伐,具体执行时间和标准另行通知。
3.对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收取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减半增收(苏计经调〔1996〕371号、苏价费〔96〕65号、苏财综〔96〕27号)。
经清理后取消和降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正式向社会公布,从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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