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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否随同先征后返(退)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2〕31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部分区县局反映,企业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办法,对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予返还问题不断提出疑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5月在浙江召开的“全国地方税管理工作座谈会”上印发的《印花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若干问题的解答提纲》明确的原则,特重申如下: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和采取“先征后返(含即征即退)”办法返还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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