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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方案的通告

(2002年7月1日)

深府〔2002〕120号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切实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市对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2002年6月26日市政府三届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方案》及《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保留项目目录》、《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项目目录》、《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目录》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凡不在此次公布的《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保留项目目录》之列的收费项目和未经法定程序设立的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全市任何企业和个人有权拒缴并可向市物价、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深圳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方案

  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4月初以来,对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认真清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保留收费项目192项,收费部门46个。其中,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共131项,由中央、省驻深单位收取及我市有关单位代收缴入中央和省财政的项目43项。保留项目目录详见《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保留项目目录》。
  二、取消收费项目40项,涉及收费部门17个,与2001年实际征收金额相比,减少14.66亿元,其中缴入中央和省财政的金额为1.3亿元。取消项目情况详见《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项目目录》。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9项,涉及收费部门6个,与2001年实际征收金额相比,降低标准后减少收费1.07亿元。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情况详见《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目录》。
  四、国家、省规定可收取,但我市至今未实际收取(包括已发收费许可证)的其余项目,不列入上述保留(或取消)清单,列为暂缓开征项目,计有177项。此类项目今后如需开征,要严格按照新制定的《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办理。

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二年七月一日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保留项目目录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1.法院部门
▲一、诉讼收费
财文字[1996]4号、法(司)发[1989]14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粤法[1989]39号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一)诉讼收费

1.离婚案件

50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等的案件

100

3.其他非财产案件

50

4.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的案件

100

5.治安行政案件

30

6.专利行政案件

400

7.除有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

100

8.劳动争议案件

50

9.财产案件
具体收费标准按粤法[1989]39号规定执行

10.其他行政案件

30-100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11.破产案件
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1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500-1000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二)申请执行等收费
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当事人应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1.申请执行等收费

(1)一万元以下

50

(2)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

0.5%

(3)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

0.1%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
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

(1)不满一千元

30

(2)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

1%

(3)超过十万元的部分

0.5%+520

3.海事海商案件

(1)申请扣押船舶

1000-5000

(2)申请债权登记

500

(3)申请留置货物、燃料

500

(4)申请船东责任限制

0.1%
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4.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21号
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费用。

(三)先予执行申请费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4]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函(1994)48号《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只收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四)审判监督案件收费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21号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五)其他收费
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1.公告费

2.勘验费

3.鉴定费

4.翻译费

5.复制庭审记录
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

6.委托送达费
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7.当事人委托法院调查取证所需的各项费用
同上

2.档案部门
▲一、利用档案费

(一)证明费
价费字[1992]130号、

粤价函[1998]561号

1.出具学历、工龄等证明
最高不超过2元

2.出具房地产等证明

10-400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二)档案复印工本费
粤价函[1998]561号、深物价[1998]178号

1.A4纸

0.5

2.A3纸

1

3.国税部门
▲一、证书工本费

(一)税务发票
价费字[1992]111号、财预字[1994]37号、

粤价函[2002]30号、粤价函[1999]197号
本(份)
按每本发票购入价格×(1+5%)(1+10%)计收

(二)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
价费字[1992]111号、财预字[1994]37号、

粤价函[1997]447号、粤价费(1)函[1993]102号

15
含副本一本及与发证有关表格、资料等其他费用

▲一、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价费字[1992]104号、粤价函[2001]43号

15

▲二、进口酒准运证工本费
粤价费(1)函[1994]56号

5

▲三、酒类生产许可证费
同上

100

▲四、酒类专卖批发许可证工本费
同上

30

▲五、酒类专卖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同上

10

5.水利部门
一、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计司收费函[1996]2号、粤价[2001]323号、

粤价[2002]33号
建安

工作量
1‰

▲二、水资源费
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

粤府[1995]67号、深府[1996]340号、深物价函[1996]43号

(一)地表水

1.蓄水
立方米
0.04

2.江河水
立方米
0.02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二)地下水

1.矿泉水
立方米
5.76

2.地热水
立方米
4.32

3.其它地下水
立方米
0.14

6.统计部门
▲一、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证

工本费
粤价函[2001]414号

15
含副本一本及有关表格费用

7.工商部门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
价费字[1992]414号、

计价格[1999]1707号、粤价[1999]306号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

1.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非独立分支机构

300
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2.企业法人
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费最低收费50元。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之和的,不收注册登记费只收变更登记费,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可收注册登记费,但不另收变更登记费。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每户50元。

(1)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
注册资金

总额
0.8‰

(2)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
超过的部分
0.4‰

3.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的企业

100
指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4.外商投资企业
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费最低收费50元。

(1)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
注册资本总额
0.8‰

(2)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
超过的部分
0.4‰

5.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300

6.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
承包合同额
收费标准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7.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
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
5‰

8.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的外国公司

(1)勘探、开发期

2000

(2)进入生产期
收费标准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9.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
合同承包额
同上

10.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
同上

11.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600
有关事项按价费字[1992]414号文规定执行

12.延期注册登记

300
同上

13.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

1000

14.外商投资企业预选申请其名称

10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二)企业变更登记费
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收50元

1.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100
指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2.国家拨部份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20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含代表和雇员变更)

100

4.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
收费标准为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 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

(三)年度检验费

50
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均按此收费标准执行;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四)证、照、副本费

1.补(换)证、照

50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补(换)的证、照。

2.副本

10
企业需要领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计物价[1993]1744号
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对下岗职工和边远贫困地区居民免费。对乡以下的农村居民办理开业登记和重新登记均收18元。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一)个体工商户

开业登记费

20

(二)个体工商户

变更登记费
户·次
10

(三)补(换)个体

工商户营业执照费

10
个体工商户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的营业执照。

(四)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副本费

3
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的营业执照副本;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三、市场管理费
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2]656号、粤府办[1992]67号、粤价[1999]306号、粤价[2000]102号
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不收市场管理费。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

(一)从事工业品,大牲畜交易的
成交总额
不超过0.8%
国营、供销合作商店进入集市设档销售工业品,按成交额0.4%收取。

(二)从事其他商品交易的
成交总额
不超过1.6%
国营、供销合作商店进入集市设档,按成交额0.8%收取。猪肉交易按成交总额1.5%收取,每头最高定额为10元。在乡镇及乡镇以下集市上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按不超过成交额的0.8%收取,农民进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交此费。

四、个体工商户

管理费
同上
1.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2.收入较低,生活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3.对残疾人减半收费。4.不包括集体企业个人承包部分。5.对边远贫困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此费。6.对在乡镇及乡镇以下从事购销、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分别按营业额的0.4%和劳务收入的0.8%收费。7.对下岗职工免收。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一)长期在集市固定设摊经营的
包括市场管理费,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月一次收取,不再收摊位折旧费。对临时进入集市设摊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另收取摊位费。

1.从事购销活动的
成交额
2%

2.从事劳务性经营的
成交额
2.4%

(二)不进入集市经营的

1.从事饲料、燃料、收购废品、零售书报刊等购销活动的
营业额
0.4%

2.从事糖烟酒、糕点粮油、日用小商品等购销活动的
营业额
0.8%

3.从事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文具、建材、水产品、肉、禽、蛋、干鲜果、副食、中西药等购销活动的
营业额
1.2%

4.从事饮食业、冷饮业的
营业额
1.2%

5.从事旅业、摄影、晒相、理发、洗染、娱乐、烧砖瓦、石灰、陶瓷、开采业、纺织、缝纫、皮革、日用小五金、竹木藤、塑料加工及制造、工艺品、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模具、水电维修、农机修理、补鞋、补锅、磨刀、眼镜、水笔、雨伞等修理、机动车、单车、家用电器、钟表修理、建筑、修缮、装修等劳务活动的
收益额
1.6%

6.从事机动车、船、竹木排营业运输的
收益额
0.8%

7.从事亦运亦耕拖拉机的
收益额
0.4%

▲五、合同鉴证费
价费字[1992]414号、

粤价[2001]323号
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一半。各类经济合同鉴证费,最高收取3000元,最低收取2元。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一)购销、订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价款或工程

造价
0.2‰

(二)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助合同

及其他经济合同
价款或酬金
1‰

▲六、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价费字[1992]414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一)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费

(省辖市级)

100
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时不另行收费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费

20

(三)举办临时性广告经济活动的单位的登记费
次·个
50
发给《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不另行收费

▲七、商标业务收费
计价格[1995]2404号、

价费字[1992]414号、

财综字[1995]88号
代国家收取

(一)受理商标注册费

1000
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一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100元。

(二)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1000
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

(三)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1000

(四)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2000

(五)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500

(六)受理商标评审费

1500

(七)商标评审延期费

500

(八)变更费

500

(九)出具商标证明费

100

(十)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3000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十一)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3000

(十二)商标异议费

1000

(十三)撤销商标费

1000

(十四)受理驰名商标认定费

5000

(十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300

8.物价部门
▲一、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一)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财综字[1999]106号、粤价函[1998]117号

15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财综字[1999]106号、粤府办[1992]67号

3

9.信息办
▲一、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费
粤价函[2001]412号

(一)信息工程质量监督费

1.软件工程质量监督费
合同总额
1%

2.其它
合同总额
0.5%

(二)信息工程质量检测费
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按粤价函[2001]412号规定执行

(三)信息工程质量综合评测费
同上

10.食盐专卖部门
▲一、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粤价函[2000]333号

5
含正、副本及申请表等费用,发证部门在对证件的审验时不得另外收费。

11.药监部门
▲一、药品检验收费
计价格[1995]340号、粤价[1995]152号、粤价函[2001]172号
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按计价格[1995]340号附件二,粤价[1995]152号、粤价函[2001]172号规定执行。

12.卫生部门
一、证书工本费

(一)出生医学证明
计价费[1996]1222号、财综[2001]73号、

粤价[1998]226号

4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二)卫生许可证
价费字[1992]314号、粤价费(1)字[1993]112号

10
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发放范围的卫生许可证

(三)中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及考核合格证
财综字[1996]28号、计价费[1996]1222号、

财综[2001]73号、粤价[1998]226号、

1.中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含副本)

10

2.中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5

(四)医师资格证书
计价格[1999]2267号、财综字[1999]176号、粤价[2000]148号

5

二、护士注册费
财综字[1994]121号、计价格[1995]98号、

粤价[1995]87号、
审核不予注册的,不得收费。

(一)首次注册

8

(二)再次注册

4
每两年注册一次

▲三、社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附本工本费
粤价函[1997]289号

45
缴交管理费的医疗机构发证不收费

▲四、医疗事故鉴定费
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

粤价函[1996]385号

(一)省级鉴定

1800

(二)地市级鉴定

1200

(三)县(区)级鉴定

600

五、报名考试费

(一)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费
计价格[2001]2043号、财综字[1999]176号、粤价函[2001]237号

65

(二)医师资格考试费
计价格[1999]2267号、财综字[1999]176号、粤价[2000]148号
包括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考试

1.报考医师

280

2.报考助理医师

190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三)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计价格[2001]2043号、粤价[2001]319号

1.初级

50

2.中级

70

▲六、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
粤府办[1992]67号

(一)大型企业

40

(二)中型企业

30

(三)小型企业

20

(四)50人以下企业

10

(五)个体商贩

5

▲七、使用同位素许可证工本费
粤府办[1992]67号

5

八、执业医师注册费
财综字[1999]176号

25
含执业医师证书费

▲九、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收费
粤价函[2001]264号、粤价[2002]185号
1.具体收费标准按粤价函[2001]264号文执行。2.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健康合格证工本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13.交通部门
▲一、公路养路费
国发[1996]29号、计价费[1993]17号、

交工字[1991]714号、粤府第32号令、

粤府[1992]174号、粤交公[1994]221号
代省收取。其余计征标准及处罚标准等,均按粤府第32号令执行。

(一)省内车辆

1.客车(月/吨)
月/吨
200

2.客车(天/吨)
天/吨
10

3.货车(月/吨)
月/吨
170

4.货车(天/吨)
天/吨
8.5

(二)员工上下班专用大客车
月/吨
100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三)大中拖、货车拖带的挂车、

正三轮车
月/吨
85

(四)军队列编悬挂军用号牌的

制造厂、修理厂的车辆
月/吨
85

(五)两轮、侧三轮摩托车
月/辆
17

(六)营运手扶拖拉机
月/辆
68

(七)手扶拖拉机亦耕亦运
月/辆
34

▲二、公路客运附加费
粤交费[1998]199号、粤交计[1992]338号
代省收取

(一)客运车辆(月/座)
月/座
112

(二)客运车辆(天/座)
天/座
6

(三)出租小轿车(月/座)
月/座
120

(四)出租小轿车(天/座)
天/座
6

▲三、养路费免费证
粤价费字[1987]16号

5
代省收取,摩托车每证1元

▲四、港口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
交工发[1993]1060号、粤价费函[1992]47号
建安工作量
1‰

▲五、公路运输管理费
价费字[1993]17号、交公字[1986]633号、

计价费[1997]2500号、粤价[1998]20号
营运(营业)收入
0.8%
粤价[2002]195号规定对营运人力三轮车不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

▲六、水路运输管理费
交运字[1990]136号、交运字[1990]500号、

价费字[1993]17号、计价费[1997]2500号
营运(营业)收入
1%

▲七、过路费
粤价[1996]206号、粤价[1998]102号、粤价[1999]28号
按车型分类收费;军车及执行任务的省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标牌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殡葬车免费。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八、港口建设费
交财发[1993]541号、交财发[1993]456号
代省收取。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1.军用物资、外国使领事馆及联合国机构物品;2.国际航线运输的展品、样品、赠送礼品和国际过境货物;3.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4.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同行的包装备品;5.鱼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饮料;6.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须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

(一)国外进口货物

7

(二)国内出口货物

5

(三)集装箱货物

1.国际20英尺箱

80

2.国际40英尺箱

120

3.国内标准箱

5

▲九、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费
计施[1986]307号、交质监总字[1996]060号、粤价费(1)函[1994]70号、粤价[2001]323号
工程总概算
0.075‰

▲十、航行国际航线收费
交通部97年第3号令

(一)引航费
净吨(马力)
0.5
引航距离10海里以内

(二)引航费
净吨(马力)
0.005
引航距离超出10海里部分

(三)移泊费
净吨(马力)
0.22
各港内移泊

(四)引航员滞留费
人·小时
20

(五)引航员交通费(引航)
粤港监[1994]021号

423.6

(六)引航员交通费(移泊)

105.9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十一、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收费
粤价[2000]26号
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港方订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未付款额5‰的滞纳金。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一)引航费
净吨(马力)
0.5
内贸船舶

(二)移泊费
净吨(马力)
0.2
同上

▲十二、内河航道养护费
交工发[1992]672号、

价费字[1993]17号、

计价费[1997]2500号、

粤价[1998]20号
1.代省收取。2.国家规定的名称为内河航道养护费;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我省的各类船舶的航道养护费,按我省同类船舶征收标准执行;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免收航道养护费;4.按总吨、载重吨、客位、千瓦择大计征。

(一)营业性运输船舶
运输收入
6%

(二)非营业性运输船舶
按总吨、载重吨、客位、千瓦择大计征

1.机动船
月总吨(千瓦)
7

2.非机动船
月总吨
3.5

(三)竹木排筏及浮运物体
公里·吨·立方米
0.015

(四)港、澳、台籍运输船舶
按总吨、载重吨、客位、千瓦择大计征

1.机动船

(1)月·总吨(千瓦)
10.5

(2)天·总吨(千瓦)
0.9

2.非机动船

(1)月·总吨
4.5

(2)天·总吨
0.45

▲十三、遗失补发营运证收费
粤运财[1989]078号

按运管费月/吨定额的20%收取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14.口岸管理部门
▲一、深圳市陆路口岸

建设管理费
国口字[1991]4号、国经贸传[1994]14号、计价费[1996]1846号、计价格[1997]1707号、深价函[2000]5号
香港货主和司机自主选择人民币或港币交费。此费专项用于口岸配套设施及现场查验设备的购置和维护。

(一)40英尺集装箱车辆
辆·次
人民币8.00

或港币7.50

(二)其他车辆
辆·次
人民币4.00

或港币3.50

15.林业部门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

工本费
价费字[1992]196号、粤价费(1)字[1994]250号

1.5

▲二、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价费字[1992]196号

1.5

▲三、林业保护建设费
财综字[1994]7号、计价格[1994]138号、财预[2000]127号、粤价费(1)字[1994]73号
立方米
5
代省收取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
粤价[1999]173号
平方米
4
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按森林恢复费收费标准加倍缴纳;临时占用林地时间不超过2年(含2年)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按上述标准减半征收。

▲五、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
价费字[1992]196号附件二、财预[2000]127号

(一)苗木花卉及材料检疫
货值
0.8%

(二)林木种子检疫
货值
0.2%

(三)木材检疫
货值
0.2%

(四)药材检疫
货值
0.5%

(五)果品检疫
货值
0.1%

(六)盆景检疫
货值
1.0%

(七)竹类检疫
货值
0.2%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八)木材制成品检疫
货值
0.2%
按价费字[1992]196号文规定精神,参照同类木材标准收费。

▲六、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计价费[1997]2500号、

林护字[1992]72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财预[2000]127号
1.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如未利用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2.对出口的野生动物,只收取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费,不再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3.对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出口销售时,减半征收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费,国内销售时减半征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一)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
成交额
2%
指利用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从事医药生产的企业

(二)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成交额
1%
同上

(三)对批准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在国外举办的表演、展览等活动
纯收入
50%
向国内承办单位收费

(四)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粤价[1996]38号
向申请捕捉猎捕者收取。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按林护字[1992]72号、粤价[1996]38号文规定执行。

(五)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粤林[1995]114号
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的2-5倍补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六)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成交额
8%
向供货方收费

(七)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成交额
6%
同上

(八)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粤价[2002]190号
具体收费标准按粤价[2002]190号规定执行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七、义务植树绿化费
价费字[1992]196号、财预[2000]127号、深府[2001]186号
人·年
20

16.农业部门
▲一、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
价费字[1992]452号,深物价[1993]38号、深物价[1995]79号

(一)动物检疫

(二)动物产品检疫

(三)动物防疫、预防注射

(四)消毒
药品费另计

(五)兽医卫生条件审核、发证

▲二、检查费
价费字[1992]452号、粤价费(1)字[1993]25号

(一)进口兽药检验

(二)兽药委托检验

(三)实验室检验项目

(四)食品物性及化学指标检验
国标发[1998]099号

(五)卫生指标检验
同上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费
价费字[1992]452号、粤价费(1)字[1993]112号

50

17.水产部门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工本费
粤价函[1997]3号
不分国内港澳渔船;包括有关表格和年审签证等费用。

(一)近海捕捞许可证

10

(二)沿岸捕捞许可证

10

(三)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

6

(四)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4

(五)临时捕捞许可证

4

(六)渔业种苗专项(特许)收购许可证

6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0]127号、

粤价费字[1989]154号

▲三、渔业无线电管理费
粤无发[1993]183号、粤无发[1993]244号、

粤无发[1997]040号、粤价[1998]128号

(一)频率占用

100

(二)注册登记

15

(三)设备检测

30
单边带电台30元/部,对讲机20元/部

▲四、征收海域使用费
价费字[1992]434号、粤价函[1998]42号

具体收费标准按粤价函[1998]42号规定执行。离海岸线3海里内为一级;离海岸线3海里外,5海里内为二级;离海岸线5海里外为三级。

▲五、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计价格[2000]559号、价费字[1992]452号、

粤价[2000]140号

▲六、渔业船舶登记或

变更登记费

(一)登记证书
计价费[1997]1148号、粤价费(1)字[1993]112号、粤价[1997]195号

10
指20吨以上,不足20吨的按5元收取,申请补发加收50%。

(二)注销登记
同上

1
灭失、沉没、失踪满6个月免收,不足20总吨减半收取。

(三)国籍登记费
计价费[1997]1148号

▲七、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费
价费字[1992]452号文附件十四、计价字[2001]523号

(一)申请费(包括发证、签证、换证或补发)

10

(二)四、五等船长、轮机长考试费

35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三)四、五等大副、大管轮考试费

30

(四)四、五等二、三副,二、三管轮考试费

25

(五)审证费
按该等级考试费50%收取。

(六)实操费
实操考试、工具器材由所属单位提供;每人加收该等级考试费100%。

(七)四、五等船员证书费

6

(八)特免证书费

1.申请

60

2.证书

10

(九)“海上求生、海上急救、船舶消防、

救生艇筏操作”专业培训证书费

1.申请书

5

2.考试费

5

3.证书费

4

(十)合格证书费

1.申请费

10

2.考试费

20

3.证书费

6

(十一)补发证书费
凡证书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发证书者,收取申请费、证书费、核查费、登报声明费。

(十二)核查费

1.要求核查考试成绩

30

2.要求核查证书、档案、出具证明
人·次
10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八、渔港费收
粤价[1995]238号、粤海水[1994]025号

(一)渔港船舶港务费

1.本船籍港机动渔船
次/千瓦
0.1
每月计2次,每月每艘最低收13元

2.非本船籍港机动渔业船舶
农(渔政)字[1993]第15号
次/千瓦
0.1
非本船籍港的渔业船舶:机动渔船每艘每月最多计4次,每次最低收4元;非机动渔船每艘每月最多计4次,每次最低收2元。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为351千瓦及以上机动捕捞渔船,超过部分按25%收费。

3.本船籍港辅助渔船
净吨
0.15
每月每艘8元

4.非本船籍港非机动捕捞船舶和渔业辅助船舶
每净吨或载重吨
0.15

(二)渔港停泊费
本港船免收,外港船停泊超过24小时后收。

1.机动渔船
24小时/千瓦
0.03
港内停泊超过24小时的,每超过24小时(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最低收4元。

2.渔港内养殖、酒舫等设施
月/平方米
0.1
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三)船舶靠泊渔港码头费
船舶靠泊渔港码头超过6小时的,每超过6小时,按船舶港务费加收25%的停泊费;不足6小时的按6小时计算,以此类推。本船籍港渔船靠泊渔港码头24小时内免缴靠泊费;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规定缴纳靠泊费。

(四)渔港货物港务费

0.16
本船渔获物除外。危险货物加倍收取。本船籍港的渔业船舶不再缴纳货物港务费。

(五)滞纳金
1.按月计费的,每逾期1个月,加收15%的滞纳金,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2.按次计费的,每逾期1天,加收5%的滞纳金,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18.外经贸部门
▲一、证书工本费
价费字[1992]401号、财预字[1994]37号、

粤价费(1)字[1993]112号、

(一)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20

(二)装船证

10

(三)手工制品证书

10

(四)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

30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0

(六)最终用户证明书

2

19.科技部门

(专利部门)
▲一、专利收费
计价格[1994]971号、计价格[2000]2441号、

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1]904号
代国家收取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

900

(1)印刷费

50

2.实用新型专利

500

3.外观设计专利

500

(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300

(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2500

(四)复审费

1.发明专利

1000

2.实用新型专利

300

3.外观设计专利

300

(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00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50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六)优先权要求费

80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八)撤销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30

2.实用新型专利权

20

3.外观设计专利权

20

(九)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

3000

2.实用新型专利权

1500

3.外观设计专利权

1500

(十)、强制许可请求费

1.发明专利

300

2.实用新型专利

200

(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300

(十二)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

1.发明专利

255

2.实用新型专利

205

3.外观设计专利

205

(十三)附加费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

300

(1)再次延长期限请求

2000

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150

3.说明书附加费

(1)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

50

(2)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100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十四)年费

1.发明专利

(1)第一年至第三年
年项
900

(2)第四年至第六年
年项
1200

(3)第七年至第九年
年项
2000

(4)第十年至第十二年
年项
4000

(5)第十三年至第十五年
年项
6000

(6)第十六年至第二十年
年项
8000

2.实用新型

(1)第一年至第三年
年项
600

(2)第四年至第五年
年项
900

(3)第六年至第八年
年项
1200

(4)第九年至第十年
年项
2000

3.外观设计专利

(1)第一年至第三年
年项
600

(2)第四年至第五年
年项
900

(3)第六年至第八年
年项
1200

(4)第九年至第十年
年项
2000

(十五)PCT申请国际阶段收费

1.传送费

500

2.检索费

1500

(1)附加检索费

1500

3.优先权文件传送费

150

4.初步审查费

1500

(1)初步审查附加费

1500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5.单一性异议费

200

6.副本复制费

2

(十六)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收费
进入国内阶段其他收费依照国内标准执行

1.宽限费

1000

2.译文改正费(初审阶段)

300

3.译文改正费(实审阶段)

1200

4.单一性恢复费

900

5.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300

(十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续展费
计价格[1994]971号

100

20.环保部门
▲一、排污费
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按价费字[1992]178号、(91)粤环字第150号、(91)环监字262号、粤府[1990]74号收取。

(一)超标废水排污费
(91)环监字262号、价费字[1992]178号、粤府[1990]74号、(91)粤环字第150号
1.加倍收费、提高征收标准、补偿性罚款、滞纳金按粤府[1990]74号有关规定执行。2.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91)环监字第262号文附件一。3.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4.对于营业额低、污染面小,执行有困难的排污单位,经各区环保局审核后,可由按月改为按季征收,起征费50元。

(二)超标废气排污费
价费字[1992]178号

附件二、粤府[1990]74号
凡企业无组织排放有机溶剂废气,在居住区未达到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按物料用量计算,使用每公斤有机溶剂收费0.6元,其中使用汽油作有机溶剂,每公斤收费0.2元,使用漆类,每公斤收费0.2元;使用乙醇,暂不收费。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三)超标废渣排污费
价费字[1992]178号附件四、

粤府[1990]74号

(四)超标噪声排污费
价费字[1992]178号附件二、

(91)粤环字第150号

(五)二氧化硫排污费
环发[1998]6号、粤环[1994]

89号
公斤
0.15

(六)污水排污费
粤环[1994]44号

0.05
凡用水单位和个人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向其收取本项费用。

21.证交所
▲一、证券市场监管费
计价格[2000]1059号、财综字[1995]146号、计价格[1995]2393号、粤价[2000]

204号
代国家收取

(一)证券交易监管
股票年交易额
0.045‰
向经国务院批准试行的证交所收取

(二)机构监管

1.专营机构
注册资本
1‰
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收,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收。

2.对信托投资公司等证券兼营机构
注册资本
0.5‰
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收。

(三)股票发行审核
企业
30000
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一次性收取

▲二、期货市场监管费
同上
年交易额
0.002‰
代国家收取

22.财政部门
▲一、证书工本费

(一)收费票据
粤价[1998]142号、粤价函[1998]562号、粤办函[1999]208号

(二)会计证
粤价函[1995]317号

15
临时会计证每证10元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二、报名考试考务费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
计价格[2001]527号、粤价[2001]158号

65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同上

50

三、会计证年检费
同上

10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费
粤价费(1)函[1993]76号
证(本)
20

23.城市

管理部门
一、养犬收费
粤府办[1992]67号、《深圳经济特区关于限制养犬的规定》

(一)养犬许可收费

1.登记费

5000

2.年审费

2000
满一年后进行年审

(二)犬类销售许可收费

1.登记证费

10000

2.年审费

5000
满一年后进行年审

▲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城建[1993]410号、粤价[1996]104号、

粤价[2002]185号
因审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而核发的证件和有关的表格、资料等不另收费。

(一)营业性
平方米·天
1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

(二)基建和非营业性
平方米·天
0.5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三、绿化补偿(赔偿)费
粤价函[2000]89号、深价[2001]70号
具体收费标准按深价[2001]70号文规定执行。1.该标准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五条第四款“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经批准砍伐或迁移树木的,应当向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交纳绿化补偿费”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对城市绿化及设施造成破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而制定。2.临时占用绿地恢复绿化补偿,砍伐、迁移、修剪树木补偿及绿化赔偿并列为同一标准执行。3.该标准按照不同植物类型,不同品种、不同规格,计算出不同的补偿(赔偿)费数额,依据《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超规格苗木按平均值乘以相应规格收取。4.本表未列明的品种,参照同类型、同规格的补偿价格执行。5.材料费包括苗木费和工程发生的其他材料费用等,人工费、机械费包括工程发生的料、机费用(执行深建价[1998]21号、22号、23号),综合费包括工程发生的保险费、保修费、排污费、社保费、利润等间接费用(执行深建价[1998]21号),税金按3.316%收取(执行深建价[1998]21号)。

▲四、临时占用绿地费
粤价函[2000]89号、深价[2001]70号
具体收费标准按深价[2001]70号规定执行

24.仲裁

委员会
▲一、仲裁收费
国办发[1995]44号、粤府办[1995]98号

(一)案件受理费

(二)案件处理费

25.计划

生育部门
一、社会抚养费
财规[2000]29号、国计生财[1992]86号、财预[2000]127号、《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具体收费标准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费
国计生委[1999]66号、

粤价[2002]80号

5
流出地收取

三、生育服务证费
粤价费(1)函[1993]91号

3

26.地税部门
▲一、证书工本费

(一)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
粤价费(1)函[1993]102号、粤价[2002]185号

15
含副本一本及与发证有关表格、资料等其他费用。增发副本每本收8元;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

(二)税务发票
粤价函[1997]447号

按(印刷费+运杂费)×(1+损耗率)÷印制总数量计收;运杂费率为5%,损耗率为10%,印制费为购入发票结算价格。

27.贸易促进委员会
▲一、证书工本费
国函[1988]89号、价费字[1992]236号

(一)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计司价格函[1994]43号

50

(二)不可抗拒力证明书
粤价费(1)字[1993]112号
争议金额
0.5‰
最高不超过800元,经调查证实不具备条件而不能发给不可抗拒力证明书的,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二、认证费
计价格[1999]1165号
认证不另收翻译费

(一)商标注册认证

40

(二)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

10

(三)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

100
申请人要求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认证证书的,每份认证证书可另收50元加急费;认证不另收翻译费。

▲三、仲裁费
国办发[1995]44号

(一)对外经济贸易仲裁
国函[1988]89号

(二) 海事仲裁
国函[1988]90号

28.建设部门
▲一、工程定额测定费
价费字[1993]26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1]585号
建安工作量
1‰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二、施工安全监督费
粤府办[1993]60号、深物价[1994]129号
土建工程造价
1‰
此费向施工单位收取,列入工程预算。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价费字[1993]149号、计价格[2001]585号、粤价[2001]323号
建安工作量
1‰
不实施监督的不得收费

▲四、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工本费
粤价费(1)字[1993]112号

(一)正本

10

(二)副本

5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办发[2001]9号、粤府办[1996]79号、

粤价[2000]157号

29.劳动部门
▲一、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粤价[1997]20号、粤价函[2000]96号

(一)使用外国人
人·月
100

(二)使用港、澳、台人员
人·月
80

二、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计价格[1999]406号、粤价[1999]115号

4

三、劳动争议仲裁费
劳办字[1992]22号

(一)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

1. 3人以下

20

2. 4-9人

30

3. 10人以上集体案件

50

(二)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费
按实际发生额计收,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四、劳动合同文本费
粤价函[1996]379号、粤价[2002]185号

1.5
每套一式三份;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30.文化部门
一、文物鉴定费
粤价费(1)函[1993]98号

(一)估价100元以下的

1

(二)估价100元以上的

1%
每件最高收费100元

二、文物出境鉴定费
同上

(一)外销价100元以下的

1

(二)外销价100元以上的

2.5%
每件最高收费250元

31.外事部门
▲一、护照费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

财预[2000]127号、粤价[1999]161号

(一)护照

50

(二)护照加急

1.在第一个工作日取件

40

2.在第二个工作日取件

25

▲二、认证费
同上
在第一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认证证书的,每份收50元加急费。

(一)商业文件

100

(二)民事类证书

50

▲三、签证费
同上

(一)代办因公出国签证
证·国
50

(二)代办外国领事认证

60

(三)签证代办加急
证·国
20
当事人要求当日或当时专程送取代办文件的可另收加急费

(四)领事认证代办加急

30

(五)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

10

(六)在广州、香港签证代办费
人·次
55

(七)赴北京签证代办费
人·次
100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四、往来香港特别通行证费
计价费[1997]1122号、

粤价[1997]189号

(一)一年有效

45

(二)五年有效

50

▲五、派驻香港身份证明费
同上

10

▲六、办理《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手续费
计价费[1997]1122号、

粤价[1997]189号、粤价函[1998]19号

(一)一次有效签注

20

(二)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

100

32.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一、无线电注册登记费
计价费[1998]218号、

粤价[1998]128号

15

▲二、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计价费[1998]218号、

计价格[2002]65号、计办价格[2002]682号、粤价[1998]128号、粤价函[1999]477号
下列电台免收频率占用费:1.党政领导机关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2.国防用于军事、战备的专用电台;3.公安、武警、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劳教、监狱、渔政部门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4.防火、防汛、防震、防台风、航空营救等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和水上遇险值守、安全信息发播及安全导航电台;5.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及对外广播电台、电视台;6.气象部门基本业务系统与科研单位设置使用的天气雷达、气象探空雷达、风廊线雷达、气象卫星网络、气象通信网络等各类气象无线电业务和科研电台;7.业余无线电台;8.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

▲三、设备检测费
粤无发[1993]183号

(一)无线话筒、无绳电话

10-15

(二)甚高频、特高频无线电台

10-90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三)长中短波电台

10-200

(四)无线寻呼电台

10-200

(五)遥控遥测电台

20-400

(六)雷达

20-400

(七)微波台(站)、地球站

20-400

(八)电视、广播台(含差转、转播台)

20-400

33.市委

办公厅
▲一、机要文件收寄费
中办机交发[1998]12号

2
每重100克收费1元,重量不足100克按100克收。

▲二、出国人员护照收寄费
中办机交局字(89)第42号

2.5

▲三、密码、密码机、保密机及其物件类收寄费
同上

2
每重100克收费2元,重量不足100克按100克收费;物件类指密码、密码机、保密机、密钥、保密电话、大型科研试验件及批量为500千克的大批量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不含物件类)免收费。

34.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粤价[2001]323号、粤价[2002]33号
注销登记不得收费;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丈察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一)初始登记

80(企业),50(个人)

(二)转移登记

同上

(三)变更登记

同上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二、采矿登记费
价费字[1992]251号、粤价费(1)字[1993]112号

(一)国营矿山企业采矿登记费

1.大型矿山

500

2.中型矿山

300

3.小型矿山

200

(二)集体矿山、个体采矿登记费

1.中型矿山企业

300

2.小型矿山企业

200

3.个体采矿

100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务院[94]第150号令
产品销售收入
0.5%-4%

四、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国测发[1993]082号、国测发[1994]03号、价费字[1992]176号
具体收费标准按国测发[1993]082号、国测发[1994]03号文规定执行。

▲五、房屋租赁管理费
粤价[2002]185号、深常发[1993]05号
月租金
2%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

3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价费字[1992]496号、技监局发[1991]323号及附件,计价格[1998]1821号
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收费,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标准执行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计价格[1992]496号

(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国发[1982]22号、计价格[1995]339号、

计价格[1995]340号、价费字[1992]268号、粤价费(1)字[1994]106号
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按粤价费(1)字[1994]106号和计价格[1995]339号规定执行

(三)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安装等许可证审查发证费
同上
同上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二、计量收费
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计价格[1994]643号、

计价格[1996]2154号、计价费[1997]897号、计司函[1998]82号、技监局量发[1996]07号、价费字[1992]532号、财综[2001]72号

(一)计量标准考核费

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10
含计量授权证书;公报费按实收取。

2.计量标准考核

200

3.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按计量标准考核收费标准的30%收取

(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费
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按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规定执行

(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费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

10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
型号
100

3.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
型号
80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工本费

1.国家级

10

2.省级

10

(五)计量认证费

1.国家级
证(质检机构)
1500

2.省级
证(同上)
1200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六)计量检定费
具体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计价格[1994]643号、计价费[1996]2154号、计价费[1997]897号、计司价格函[1998]82号规定执行;对国外及港澳地区的计量检验执行同样标准。

▲三、食品标签认可证书费
粤府办[1992]67号

3

▲四、统一机构代码证书费
价费字[1992]447号、计价费字[1997]2500号、价费字[1991]270号、计价格[1994]287号、粤价[1998]20号
换证按首次发证的收费标准执行

(一)正本

10
另收技术服务费35元。证书为纸质。

(二)副本

8

▲五、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
粤价费(1)函[1993]37号

(一)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财综[2001]10号、计价格[1995]339号
含电梯、起重机

(二)厂内机动车检验费
粤价函[2001]212号

36.人事部门
一、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

考试费
粤价函[1997]298号

(一)报名费

20

(二)考务费

30
笔试

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粤价函[2001]237号

65

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同上

50
职称外语考试按此标准上浮20%收取

四、干部电脑应用能力测试费
粤价函[1999]128号

(一)报名费

10

(二)考务费

35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五、干部外语水平测试费
同上

(一)报名费

10

(二)考务费

35
外语口试按一科计

六、事业单位登记费
国务院令第252号,财综字[1999]192号、

计价格[2000]433号、粤价[2000]188号
包括申请登记、表格、资料、登记证书、撤销登记公告和年度注册(年检)等费用;登记公告费用按实际支出由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负担。

(一)初次登记(备案)

300

(二)变更登记

150

(三)补(换)证、照

40

(四)增发证照副本

5

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粤价函[2000]199号
1.含资格证书及送审等有关费用;

2.卫生、教育部门收费按此收费标准执行。

(一)高级

350
需进行论著鉴定的可加收100元

(二)中级

250

(三)初级

120
含初次专业技术专业资格考核认定

37.教育部门
一、普通、成人中专录取费
粤价函[2000]122号、粤价函[1998]327号、

粤价函[1997]480号、粤价函[2000]277号、

粤价[2000]112号、粤价函[2002]37号

50

二、考试费
财综[1999]110号,计价格[1999]1199号

(一)报考成人高等、中专学校考试

20

(二)自学考试

25
单科合格证费在考试费中列支

(三)报考普通高等、中专学校考试

20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四)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

120

(五)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财综[1999]110号、计价格[1999]1199号、粤价函[2000]277号

一级B、一级、二级

110

三级、四级、五级

160

(六)剑桥少儿英语考试
同上

150

(七)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
同上

110

(八)报考研究生、本科插班生考试费
同上

20

(九)成人学校统考抽考课程考试费
粤价函[1997]480号

15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统考均按此标准收费。

(十)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
计价格[2001]1226号

40

(十一)高中毕业会考费
粤价函[1999]337号

8

(十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
粤价函[2001]213号

10

三、自学考试审定费
粤价[1996]62号

(一)毕业生审定费

30

(二)转考、改考专业审定
专业
10

(三)免考审定

10

四、毕业证书费
粤价[1996]62号、

粤价函[2000]20号
由学校在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中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自学考试可向毕业生收取。

(一)毕业证书

带封面

8

无封面

3

(二)专业证书(带封面)

10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五、自学考试准考证费
粤价函[1997]275号

15

六、报考中专报名考务费
粤价[1996]62号

20

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资格认定书工本费
计价格[2000]547号、财综字[2000]5号

2

八、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费
粤价函[2001]157号

6

38.烟草专卖部门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
价费字[1993]163号、财预字[1994]37号

1.生产许可证

200

2.批发许可证(含委托代批)

60

3.零售许可证

12

4.特种批发许可证

100

5.特种零售许可证

50

6.临时许可证

10

39.银行部门
▲一、贷款证(卡)收费
计价格[2000]2124号、财综字[1997]21号、

财规[2000]13号、计价格[1999]1707号、

计价费[1997]1057号

80
代国家收取

40.司法部门
一、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
计价格[2001]1541号、粤价函[2002]11号

(一)报名费

10

(二)考务费
科(卷)
35

41.民政部门
一、国内社团登记费
计价费[1996]1602号、财预字[1994]37号
市总工会收费,按国内社团登记费标准执行。

(一)申请费

10

(二)登记费

90
含证书费

(三)变更登记费

40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计价格[1999]2115号、财综字[1999]119号、

财预[2000]127号
含证书费

(一)登记

100

(二)变更登记

40

三、殡葬收费
价费字[1992]249号、粤价函[2001]242号、

深价管字[2002]3号
不分农民、居民。

(一)火化费

230
火化骸骨每具150元

(二)运尸费

120
深圳市辖区内不分城区、农村,跨省、市(县)的,以来回程的距离计算,每具每公里3元。运尸费包含尸体的收敛、装卸费用,不得再计收“抬尸费、误车费、楼层加收”等费。

(三)骨灰寄存费
格位·年
50

四、收养登记费

(一)申请手续费
计价格[2001]523号

20

(二)收养证工本费
同上

10

(三)收养登记调查费
同上

220

(四)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
价费字[1992]349号

100

(五)公告
同上
据实收取

五、婚姻证书费
价费字[1992]249号、财预字[1994]37号、

计价格[2001]523号、粤价费(1)[1993]112号、粤价[2001]98号

(一)精装本

9

(二)简装本( 仅在农村使用)

2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42.公安部门
一、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一)户口迁移证
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4

(二)居民户口簿费
同上

1.家庭户

10

2.集体户

40

(三)暂住证(卡)
深公(人)字[2002]229号
遗失补领加一倍收取

1.特区内

15
高防伪二维码卡式证

2.特区外

5
纸质证

二、户口准迁证
粤价费(1)[1994]57号

4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工本费
价费字[1992]240号、粤价费(1)字[1993]

112号

2

四、往来边防禁区特许通行证工本费
粤价函[1995]41号

10
偕同人员每人收费5元

五、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一)申领或换领
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5]873号、

财预字[1994]37号、粤价[1997]243号、粤价函[1995]38号

20

(二)丢失补领
同上

40

(三)临时身份证
同上

10

(四)办理急件
同上

80
7日内办结取证的方可收取。收取急件工本费后不能另外收取加急管理费、补领证等费用。

(五)少年儿童证
深物价[1995]112号

1.初发

20

2.补发

40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六、新版蓝印户口簿工本费
深物价函[1998]2号

10

七、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价费字[1993]164号、粤公(境)字[1994]362号
代省收取

(一)护照
计价格[2000]293号、粤价[2000]101号

200
含印刷、签发、管理以及新技术开发研究等各项费用;因丢失补发每本400元;取消办理护照申请手续费。

加页、合订、加注、延期
项次
20

(二)入出境通行证
粤公(境)字[1994]362号
申请手续费每人次5元

(三)往来港澳通行证
粤价函[2002]167号

50
有效期内补、换发新证,加一倍收费。

加注、延期
项次
20

(四)前往港澳通行证签注
同上

50

(五)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费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

粤公(境)字[1994]362号
收等价外汇

1.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0

2.证件加注
项次
20

3.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
项次
20

4.多次入出境签注

100

(六)台湾同胞定居证
价费字[1993]164号、粤公(境)字[1994]362号

50

(七)华侨回国定居证
同上

50

(八)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

30

签证、加注、延期
项次
20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八、赴港澳商务签证费
粤价函[2002]167号

50
含证件、表格和相应签注及申请手续等费用.

(一)15天一次有效签证

150

(二)三个月多次有效签证

450

(三)一年多次有效签证

700

(四)三年多次有效签证

1500

▲九、外国人签证费
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3]37号、公通字[1996]89号、粤价[1998]56号
代国家收费。粤价[1997]56号规定,具体收费标准暂按公通字[1996]89号、粤价[1998]56号规定执行。

▲十、特种印刷品准印证工本费
粤府办[1992]67号

0.5

▲十一、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计价格[1994]916号、计价格[1999]1707号

20

十二、枪支管理证件工本费
计价费[1998]29号、财预字[1997]162号、财预字[1994]37号、粤价[1998]36号

(一)公务用枪持抢证

40
向领证单位收取

(二)民用持枪证费

10
向领证和民用枪持有者收取

▲十三、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
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粤府办[1992]67号
对爆破员、爆破物品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不收费.

(一)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4

(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4

(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4

(四)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4

(五)爆破员作业证

2

(六)爆炸物品运输证

0.1

(七)爆炸物品购买证

0.2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十四、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处理费
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2000]127号、价费字[1992]216号、粤公(交)发[1992]9号
处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交通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 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对确有实际困难、无能力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

(一)重大事故

负全部责任

800

负主要责任

600

负同等责任

400

负次要责任

200

(二)特大事故

负全部责任

1000

负主要责任

700

负同等责任

500

负次要责任

300

十五、机动车驾驶员审验费
粤价函[2000]103号、粤价[1998]330号
人·年
15
包括申请办理驾驶员转籍迁出、变更等项工作的费用;档案管理、查询等不能收费。

▲十六、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计价格[1994]783号、粤价[1998]330号
包括车辆年度检验和新车入户检验、异地迁出、迁入车辆检验、改装、改型、大修后特殊检验等。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复检不收费。连续二次检验不合格的,需进行第三次以上检验的,第三次及以后每次另按标准100%收费。

(一)汽车类(含所有四轮机动车)
粤价[2000]3号
辆·次
35
其中对私人非营运小汽车收18元

(二)摩托车类(含所有二、三轮机动车及手扶拖拉机)
粤价[1998]330号
辆·次
20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十七、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注册费
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

37号、粤价[1998]

330号、粤价函[2000]103号
1.包括从报名到取得驾驶过程中的各次考试和向申请人核发学习证、准考证、驾驶证,以及建档等费用,向申请人收取。教练员考试注册费比照本收费标准收费。2.申请人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给予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第三次起每次考试另按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注册费标准50%收费。3.驾驶员因交通肇事、违章或违反驾驶证管理办法,依照法规须进行交通法规和驾驶技术考试的,按照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注册费标准的50%收费;依照法规仅须进行交通法规考试的,按照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注册费标准的30%收费。4.申请增驾车类,按照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注册费标准的50%收费。5.驾驶证有效期满换发证、因驾驶证损坏申请换发证、异地迁入(含持部队驾驶证换领地方驾驶证)、因遗失申请补发驾驶证,按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注册费标准30%收费。6.对下岗职工报考,减半收费。7.申请驾驶员驾车及车辆入出境办证,按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注册费标准50%收费。8.旧版驾驶证换IC卡技术的新版驾驶证,不分汽车、摩托车类均按每证80元收费。

(一)未推行新版驾驶证

1.汽车类(含所有四轮机动车)
辆·次
120

2.摩托车类(含所有二、三轮机动车及手扶拖拉机)
辆·次
80

(二)已推行新版驾驶证

1.汽车类(含所有四轮机动车)
辆·次
165

2.摩托车类(含所有二、三轮机动车及手扶拖拉机)
辆·次
135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十八、车辆号牌工本费

(一)号牌
价费字[1992]240号、

财预字[1994]37号、

计价格[1994]783号、

粤价[1998]330号

1.机动车牌(反光牌)
不反光号牌每副低20元;补发机动车号牌,按标准加一倍收费。汽车牌包括大小型汽车,教练、试验汽车,港澳、外籍、使馆、领馆、境外、临时入境汽车牌,以及出租汽车标志牌。

(1)汽车牌

100

(2)方向盘式拖拉机牌

95

(3)摩托车牌

70
包括两轮、三轮、轻便、教练、试验、港澳、外籍、使馆、领馆、境外、临时入境摩托车。

(4)手扶拖拉机牌

50

(5)挂车牌

50

(6)教练车、试车、实习车租用号牌
副·月
10

(7)残疾人专用车车牌

A.反光牌

30

B.不反光牌

20

(8)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补牌(纸质)

5

2.非机动车牌证
包括车牌和行驶执照费用,在入户发证时一次性收取。

(1)人力三轮车

30

(2)自行车

15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二)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计价格[1994]783号

1

(三)号牌架
同上
含聘用人员安装费

1.铁质及同类产品

5

2.铝合金及同类产品

10

(四)机动车彩色照片
同上

4
每套四张,彩照塑封费用已含在行驶证费里,不得另行收取。

▲十九、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
计价格[1994]783号

核发

10

换发

10

补发

20

▲二十、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计价格[2001]1979号、

财综[2001]67号

10

▲二十一、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同上
辆·次
100

▲二十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

许可证工本费
粤价函[1995]8号

10
含副本和有关表格等费用

▲二十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工本费
同上

(一)一年有效

5

(二)二年有效

2

43.海关部门

(国家驻深单位收取)
▲一、海关监管手续费
价费字[1992]293号
在海关规定的监管区域以内执行任务不收监管手续费

(一)海关监管区域外监管
粤价[1999]306号
人·日
25
每工作日按8小时计算,不足4小时的按半日计算;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按一日计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加一倍收取。

(二)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监管
计价格[1997]1707号、 财预字[1994]37号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1.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中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的料、件
到岸价格
1.5‰

2.来料加工中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加工金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织毛衣和毛衣片等
到岸价格
1‰
含加工塑料玩具进口的料、件

3.进口后保税储存九十天以上(含九十天)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
到岸价格
1‰

4.其他进口免税和保税货物
审定到岸价格
3‰

5.进口减税货物按实际减除税赋部分的
到岸价格
3‰

(三)免税商品监管
计价格[1997]1707号、

财预字[1994]37号
进货到岸价格
1.5%

(四)行李、物品监管
计价格[1997]1707号、

财预字[1994]37号
工作日人次

1.单位
25

2.个人

(1)一件
5

(2)二件以上(含二件)
10

(五)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监管
计价格[1997]1707号、

财预字[1994]37号、粤价[1999]306号
离岸价格
0.25‰
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按收费标准向发货人或其他代理人收取。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二、货物进出口证书费
价费字[1992]293号、财预字[1994]37号

10
包括签证费

▲三、海关施封锁成本费
价费字[1992]293号、财预字[1994]37号、

计价费[1997]84号

5

▲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
价费字[1992]293号、财预字[1994]37号、

粤价[1999]306号

15
包括保税工厂、仓库

▲五、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
价费字[1992]293号、计价格[1999]1707号、

财预字[1994]37号、粤价[1999]306号

40

▲六、进口货物滞报金
价费字[1992]293号、财预字[1994]37号
到岸价格
0.5‰
滞报金按日计收,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转关运输货物为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的第十五日;邮运进口货物为收件人收取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十五日。滞报金起征点为10元。

▲七、验车费
计价格[1999]1707号、价费字[1992]293号、

计价费[1997]84号
车·次
15-30
包括对接驳车

▲八、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
计价格[1999]1707号、价费字[1992]293号、

粤价[1999]306号
查验后2小时内(含2小时)免费

(一)2-5小时(含5小时)
车·次
16

(二)5小时以上
车·次
40

▲九、报关员培训考试发证费
价费字[1992]293号
人·次
100-150

▲十、单证费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价费字[1990]228号、价费字[1992]293号、

财预字[1994]34号、署财[1999]456号、粤价[1999]187号

60

(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同上

2
无碳复写,每份三联

(三)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登记簿
署财函[2001]204号

14.5
可使用240次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四)加工贸易核销记录本
署财[1999]456号

10
使用600次

(五)来往香港汽车驾驶人员专用手册
同上

10
使用54次,限深圳

(六)进出境汽车驾驶人员专用手册
同上

10
使用54次

(七)外国使领馆进出境公私用物品申报单
同上

10
每本50份,限北京

(八)外国使领馆进出境公私用物品转让申请书
同上

10
同上

(九)进(出)口集中报关货物申报单
同上

5
无碳复写

(十)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署财[1999]456号、

署财[2000]539号

4
同上

(十一)出国人员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
署财[1999]456号

6
使用82次

(十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
同上

10
每本119页

(十三)电脑报关员卡
同上

150
条形码,IC卡

(十四)防伪标签
同上

3
核技术制版,激光全息防伪

(十五)边民进出境行李物品申报清单
同上

1
16开纸

(十六)货物进出仓帐册
同上

50
使用300次

(十七)来往香港汽车进出境签证簿
同上

20
使用120次,限深圳

(十八)来往澳门汽车进出境签证簿
同上

8
每本100页,限珠海

(十九)转关货物申请表
同上

5
无碳复写,50份/本。

(二十)报关备案证书
同上

7
每本80页,16开胶板纸印刷,烫金封皮。

(二十一)转关运输手册
同上

20
双胶纸印刷,塑料封皮

(二十二)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同上

5
每本50份

(二十三)进出口货物监管登记手册
同上

5
铜版纸,每本17页

(二十四)境内汽车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

注册登记证书
署财函[2001]204号

13
双铜片纸上16开8页,塑料封皮。

(二十五)进(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同上

0.78
16开无碳复写、电子喷墨防伪、条形码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44.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国家驻深单位收取)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
财综字[1997]124号、

计价费[1996]1442号

(一)品质检验费
依法对商品实施安全卫生检验的,按检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计收。

1.植物产品(H.S第二类)鞋、帽类(H.S第十二类)、磨料、磨具、水泥、陶资类(H.S第五、第十三、第十四类部分商品),羽绒制品、灯具、玩具(H.S第二十类),石油、煤炭
商品总值
2‰
最低费额100元

2.其他商品
商品总值
2.5‰
最低费额100元

(二)鉴定费

1.重量鉴定

(1)衡器鉴重
毛重·公吨
0.3
最低费额50元;定量包装商品抽取一定比例推算全批重量的,按毛重每公吨0.1元计;纸浆鉴重按毛重每公吨1.0元计收。

(2)容器计重
公吨
0.2
最低费额50元

(3)其他计重
公吨
0.1
最低费额50元;包括水尺、流量计。

2.数量鉴定
百件
2
最低费额50元;每超过100件,不足100件的按100件计收。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3.包装鉴定

(1)危险货物包装

A.性能鉴定

a.塑料桶(罐)堆码试验

1500

b.塑料桶(罐)跌落试验

500

c.其他包装跌落试验

150
纸袋、塑料编织袋跌落试验费每项100元。

d.集装顶部吊拉试验

200

e.其他试验

100

B.使用鉴定

a.纸箱、纸袋、麻袋、塑料纺织袋

0.03
最低费额30元

b.其他

0.07
同上

(2)一般商品运输包装

A.使用鉴定
百件
2
最低费额20元;每100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100件按100件计收。

4.运输工具适载检验

(1)清洁、温度
舱/车/厢
50
1.运输工具包括船舶飞机货舱、车、机械列冷藏箱。2.清洁、温度分别计收20英尺集装箱为一标准箱,40英尺集箱为两个标准箱。

(2)密固
舱/车/厢
100
同上

5.集装箱适载检验

(1)普通集装箱验清洁
标准箱
10

(2)冷藏、罐式集装箱验清洁(冷藏

包括温度)
标准箱
20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三)其他收费

1.各类考核、注册、认可认证的申请考核及证书费
每类每个

机构
610
1.包括检验机构考核认可,出口食品厂(场),库卫生考核注册,质量许可证、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免验商品生产企业考核普惠制产地证考核注册。2.免检商品出口不收检验费,换发证只收证费。3.普惠制产地证考核注册费只对初次申请人收费。4.样品检测费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日常抽样的检测算减半计收。

2.复验申请费

200
复验费以初次检验时的货值为基数按复验的项目计收,再次复验,重新收费。

3.普惠制产地证费

60

4.免验商品换证、查验换证单、签证费
证(单)
20

5.兽医、卫生、消毒、温度、价值证明费

10

▲二、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费
财综字[1997]124号、

计价费[1996]1442号

(一)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费
1.本类检疫的动物是指种用、观赏、演艺、竞技、实验、经济等类动物,不含供国外屠宰畜禽及港澳屠宰动物。2.两栖类动物是指蛙类、蟾蜍、大鲵等,爬行类动物是指蛇类、鱼鳖类等。

1.动物临床检疫

2.动物产品检疫

3.供港澳屠宰动物检疫
包括实验室检验费用

4.供其他国家或地区屠宰动物检疫
进口国家或地区要求进行实验室检疫的,实验室项目费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另计。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二)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费
指现场常规检疫,需进行实验室项目检验的,按实验室项目的收费标准另计实验室检验费。

1.植物现场检疫

2.植物产品检疫
出口植物产品需实施动物检疫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另收每吨0.5元的动物检疫费。

(三)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包装物检疫费
1.只限法律规定应实施检疫的运输工具;2.运输工具上铺垫材料检疫不另收费;3.对船舶实行按舱位检疫的,5001吨以上的,每舱次150元;1001至5000吨位的,每舱次100元;101至1000吨位的,每舱次75元;100吨以下的每舱次50元;4.藤、竹等其他包装物参照木质包装箱。

(四)邮寄动植物产品及标本小包裹检疫费

(五)审批、考核、监督和证书收费

1.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入境检疫审批
品种·批
20
科研用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审批费每个品种每批10元;贸易性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审批中的种用动物审批费每个品种每批40元。

2.过境动物审批

200

3.检疫证书
补办和更改检疫证书,正本每份20元,副本每份4元;供港动物证书,正本每份20元,副本每份5元。

(1)正本

10

(2)副本

2

4.生产、加工、存储场点考核

300
熏蒸队考核费每个单位300元

5.外出检疫、监管
人日/批
30

6.出境验证费

10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7.报检单工本费

0.5

(六)动物实验室检验收费

(七)植物实验室检验收费

▲三、卫生检疫和进口食品卫生检验费
财综字[1997]124号、

计价费[1996]1442号

(一)入境、出境卫生检疫费

1.船舶
客轮按收费标准的150%计收

(1)10001总吨以上
艘次
300

(2)5001-10000总吨
艘次
200

(3)1001-5000总吨
艘次
100

(4)1000总吨以下
艘次
50

2.飞机

(1)起飞重量100吨以上
航班次
60

(2)起飞重量100吨以下
航班次
40

3.火车
车厢
4

4.汽车及其他车辆
车次
1

5.集装箱
标准箱次
4
20英尺集装箱为一个标准箱,40英尺集装箱按两个标准箱计算。

6.邮包

1

7.货物
货物检疫费,每批次检疫费最高不得超过80元。

(1)海运货物

0.1
最高不得超过80元

(2)空运货物

1

(3)陆运货物

0.1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二)申请电讯卫生检疫的卫生检查费
船舶需做卫生处理的,免收卫生检查费。

1.10001总吨以上
艘次
350

2.5001-10000总吨
艘次
300

3.1001-5000总吨
艘次
220

4.1000总吨以下
艘次
120

(三)船舶鼠患检查费

1.10001总吨以上
艘次
500

2.5001-10000总吨
艘次
400

3.1001-5000总吨
艘次
300

4.1000总吨以下
艘次
150

(四)签发船舶卫生证书费

100

(五)船舶鼠患检查发证费

100

(六)船舶延期免予除鼠证书费

50

(七)签发消毒、除鼠、除虫证书费

40

(八)尸体、棺柩、骸骨、骨灰检查签发许可证费

100

(九)废旧物品批件费

20

(十)签发废旧物品许可证费

10

(十一)签发预防接种证书费

10

(十二)签发、换发健康证书费

10
换发健康证书时,缺应检体检项目补检的,按体检项目的收费标准另收。

(十三)签发食品卫生许可证费

50
年度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每份20元。

(十四)微生物等特殊物品审批费

50

(十五)公共场所监督、监测费
按当地收费标准计收

(十六)实验室检验费
按当地实验室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计收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十七)进口食品检验费

1.粮、油、糖及其他大宗食品
进口总值
2‰
每批进口食品检验费最低为30元,超过500元以上部分按80%计收。

2.食品工具设备类
进口总值
1.5‰
同上

3.小批量食品

(1)乳与乳制品、酒、食品添加剂、调味品、油脂、饮料、糖果、包装材料类
进口总值
5‰
每批进口食品检验费最低为30元,超过500元以上部分按80%计收。

(2)其他类
进口总值
5‰
每一批进口食品检验费最低为30元,最高收费不超过500元。

(十八) 传染病监测费

1.接种霍乱疫苗

6

2.接种黄热病疫苗

40

3.其他接种

2
疫苗费用按成本计收

4.验收外国人健康证书(翻译费)

20
缺应检体检项目补检的,按体检项目的收费标准另收。

5.出具诊断书、病情摘要

10
译外文的,每份20元。

6.体检、医疗及药品
按当地收费标准或药品价格计收

(十九)外出检疫、监测、接种、体检、检验费
人·日
30

45.船检部门(国家驻深单位收取)
▲一、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价费字[1993]119号文、计价费[1998]800号、粤价[1998]161号

▲二、船级社新建船舶检验费
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收费函[1996]82号文

▲三、船级社CCS级营运船舶检验费ISM审核费
同上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四、船级社船用产品检验费
同上

▲五、船级社海洋工程检验费
同上

46.海上安全监督部门(国家、省驻深单位收取)
▲一、船舶港务费
价费字[1992]191号、

交财发[1997]93号、粤价费字[1992]215号、粤价[2002]55号
价费字[1992]191号规定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中,因船方申请,水上安全监督部门从事审核危险货物配载计划、危险货物现场监视、船舶明火作业审批、船舶安全检查复查海事声明签证、监督员登轮答复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按实计收。

(一)航行国际航线船舶
运价字[1994]010号
净吨(马力)
0.71

(二)航行国内航线船舶
交运发[1992]967号

1.其中:海船
同上
净吨(马力)
0.25

2.内河船
价费字[1992]191号
净吨(马力)
0.35

3.施工及在港内作业船、国轮
粤交航函[1992]1371号
月/净吨/马力
3

▲二、船舶登记费
价费字[1992]191号、

粤交航函[1993]1371号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1.基数200元(未满50净吨的船舶基数

为100元)
净吨
1
超过1万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

2.拖轮
千瓦
0.5

(二)船舶临时登记

1.1000净吨以下船舶

200

2.1000(含1000净吨)净吨以上船舶

400

(三)船舶抵押登记
总金额
0.5‰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四)船舶租赁登记
总金额
1‰

(五)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自愿申请)

100

(六)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
100

(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50

(八)船舶国籍证书

100
副本25元/本

1.内河船舶登记证书

20

2.内河船舶执照

10

(九)废钢船登记
艘次
100

▲三、船舶证明签证费
同上

(一)海事声明签证费

1.正本

100

2.副本

25

(二)在港期租船出具证明,签证费

30

(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保险证书,证书签证费

1.正本

50

2.副本

10

(四)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签发证

1.正本

25

2.副本

5

(五)船舶残油接收证明(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100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六)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配员证书,收核发证书费

100

2.国内航线和航行港澳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者重新申领配员证书,收核发证费

50

▲四、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同上
艘次
100

▲五、油污水化验费(委托服务)船舶水中油含量、有毒害物质含量化验、生活污水中生化需氧量、大肠菌群、悬浮物等
同上

(一)每个样品
150
同类化验,每增加一个样品50元。

(二)每张图谱

400
船舶油漆、油种和水面污油鉴别分析

▲六、海事调解费
同上
因调解而支付的电讯费、差旅费等按实计收;渔业海事调解费由渔港监督机关受理。

(一)调解成功
损失金额
1%
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数额分摊

(二)调解不成功

损失金额
0.5%
由当事人各方平摊

▲七、浮油回收费
同上

(一)回收船航行收费(作业费)

1.国际航线船舶
马力·小时
0.25
最低收费80元

2.国内航线船舶
马力·小时
0.1
最低收费20元

(二)回收船停泊待时费
小时
25

(三)围油栏费
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12小时至24小时计1天,24小时至36小时计1.5天,36小时至48小时计2天,依此类推。

1.国际航线船舶
米·天
2

2.国内航线船舶
米·天
1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四)接受处理船舶含油污水作业费

15
最低收费60元

▲八、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同上

(一)国际航线船舶
马力·小时
0.25

(二)国内航线船舶
马力·小时
0.1

1.外轮节假日加收

100%

2.夜间加收

50%

(三)水上水下工作许可证工本费

10

九、海岸电台无线电报、电话费
同上
(84)交海字227号和电外字[1989]525号

▲十、船员考试费
计价格[2001]2717号

(一)理论考试(全部科目)
实际操作考试均按理论考试的收费标准执行;需要进行补考的,分别按相应考试收费标准的50%计收。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验船师的考试费收费标准

450

2.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费收费标准

100

3.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考试费收费标准

80

(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船员服务簿的证书工本费

10

(三)海员证证书工本费

50
申请加急办理《海员证》,在第一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取《海员证》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

收费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一、体育部门
1
体育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费

2
体育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3
体育经营临时许可证工本费

二、统计部门
4
统计登记手册等资料费

5
统计基本单位电子登记卡工本费

6
统计登记证镜框费

三、盐务部门
7
食盐零售许可证镜框费

四、经贸部门
8
酒类贴标收费

9
酒类专卖特种批发许可证工本费

10
酒类专卖特种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五、环保部门
11
沙湾排污设施有偿使用费

六、科技部门
12
技术合同登记费

七、农林渔业部门
13
陆生野生资源动物保护许可证费

14
鳗鱼资源增殖保护费

八、交通部门
15
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

16
广东省航道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九、建设部门
17
建筑企业管理费

18
散装水泥基金

十、国家安全部门
19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安全检测费

十一、财政部门
20
城市人口增容费

21
报名考试考务费

(一)珠算技术等级鉴定费

十二、劳动部门
22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费

23
职工劳动手册费

24
劳动年审证照费

十三、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
25
报建费

26
测绘管理费

十四、公安部门
27
消防设施配套费

28
剧毒物品生产许可证费

29
剧毒物品使用许可证费

30
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费

31
剧毒物品销售许可证费

32
剧毒物品作业证书费

33
剧毒物品运输证书费

34
剧毒物品购买证书费

35
经济特区居住证费

十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6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

十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7
监督检验不合格产品收费

38
产品质量考核发证费

39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费

十七、税务部门
40
税务登记证镜框费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目录
收费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原收费标准
调整后收费标准

一、水务部门
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1.5‰
1‰

二、交通部门
2
港口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
0.2%(建安工作量计)
0.1%

3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
0.15%(工程总概算)
0.075%

4
水路运输管理费
1.6%
1%

三、建设部门
5
施工安全监督费
2‰
1‰

6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2‰
1‰

四、劳动部门
7
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一)使用外国人

(二)使用港、澳、台人员
150元

100元
100元

80元

五、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
8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初始、转移登记

1‰;变更0.2‰
企业80元/宗

个人50元/宗

六、烟草部门
9
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12-24元/证
12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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