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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06.20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按以下标准调整: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26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49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72元;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96元;
  5、累计缴费时间満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19元;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326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86元。
  三、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时间从2002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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