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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12号文件做好勘定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33号

[颁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20020612

[实施日期] 20020612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海域勘界的范围、原则和任务

(一)海域勘界的范围。海域勘界的范围为我国管辖内海和领海,界线的起点从陆域勘界向内海一侧的终点开始,界线的终点可止于领海的外部界限。其中,渤海区域从起点向海止于12海里处。

(二)海域勘界的原则。海域勘界采取平等协商、协调与裁决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有利于沿海地区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有利于国家安全,有利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有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海域行政管理的原则进行。

(三)海域勘界的任务。2002年起,配合国家海洋局开展辽鲁线和苏鲁线的省际间海域勘界工作,同时开展县际间海域勘界试点工作;2003年起,配合国家海洋局开展冀鲁线的省际间海域勘界工作,并全面开展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2004年前基本完成全省海域勘界工作总结和成果汇总工作。

二、海域勘界的实施步骤

海域勘界采取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的方法。省际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家海洋局组织勘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相邻设区市的县(市、区)际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由省政府组织勘定;沿海设区的市辖内县(市、区)际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由设区的市政府组织勘定。

(一)资料搜集。根据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相邻行政区域海域的历史沿革、海洋经济开发现状等进行全面的调查,掌握尽可能完整的资料;深入了解滩涂、浅海、岛屿等归属争议的缘由;搜集与勘界有关的自然要素资料及图件。根据实际,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必要的海域调查勘测。

(二)拟定划界草案。根据相邻行政区域海域资料和调查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划界方法,依据划界原则与岛屿归属原则,由国家海洋局组织拟定省际间划界草案,由省海域勘界领导机构组织拟定相邻设区市的县(市、区)际间海域划界草案,由沿海设区的市海域勘界领导机构组织拟定辖区内县(市、区)际间海域划界草案。

(三)签订划界协议书。省际间海域行政区域划界方案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协调相邻省政府签订协议书。相邻设区市的县(市、区)际间划界方案,由相邻设区的市政府商定协议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省政府裁决。沿海设区的市辖内县(市、区)际间划界方案,由相邻县(市、区)政府商定协议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设区的市政府裁决。

(四)审批划界方案。省际间海域行政区域划界方案,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批准。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划界方案经省海域勘界工作领导机构审查,并经省政府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海洋局,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批准。

三、海域勘界经费

省际间海域勘界经费由中央财政负责解决,沿海设区的市之间海域勘界经费由省财政负责解决,设区的市辖内县(市、区)际间海域勘界经费由沿海各市、县(市、区)财政负责解决。海域勘界经费属专项经费,必须从严管理,专款专用。

四、海域勘界的组织领导

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海域勘界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海域勘界工作的组织协调,决定成立省海域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协商、解决海域勘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省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承担国务院、国家海域勘界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有关海域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具体海域勘界的日常工作。

五、其他事项

在勘定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持海域使用现状,不得挑起海域争议;对已存在争议的,当地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对借机挑起事端、干扰海域勘界工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勘定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对于维护沿海地区社会稳定、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加强海域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精心组织,加强管理,充分借鉴陆地勘界的经验,高质量地完成海域勘界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密切配合,本着顾全大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海域勘界工作。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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