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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许可证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京粮发〔2002〕65号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

按照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按时公布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4月22日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将粮食收购许可证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程序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北 京 市 粮 食 局

粮食收购许可证行政审批程序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LS001-2002(北京行审A类粮食-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即时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依据《关于对本市大型用粮企业粮食收购资 格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商字[2001]311号第四条)。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关于对本市大型用粮企业粮食收购资格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商字[2001]311号第四条)。

3、经本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的粮食入市收购申请表(《关于对本市大型用粮企业粮食收购资格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商字[2001]311号第五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场管理处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暂不受理,但必须告知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二、审定

(一) 审定标准:

1、大型用粮企业标准(依据《关于对本市大型用粮企业粮食收购资格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商[2001]311号第四条)。

(1)饲料粮食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年产1万吨以上饲料生产或日处理小麦100吨以上的生产能力。

(2)大型养殖企业存栏分别达到肉鸡50万只以上、蛋鸡10万只以上、生猪1万头以上。

(3)酿造、医药用粮企业。

2、粮食经营企业标准。具有粮食批发资格的企业(《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京政发[2001]36号第四条。

(二) 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即时在申请表上作出批准决定。申办人将批准后的申请表报市工商局,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即时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同时报主管局长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即时。



北 京 市 粮 食 局

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

编号:[2002] 号



经查验,您(单位)申办 行政审批项目,应提交的申办材料(不齐全或有误),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请您(单位)予以补正后,再来本机关办理。

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如下:









申办人签字: 受理人签字:



(印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办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北 京 市 粮 食 局

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



编号:[2002] 号



经审核,您(单位)申办 行政审批项目,本机关决定不予批准,并将申办材料退回。

不予批准的理由如下:









您如对此决定有异议,可向本机关办公室(63011682)或监察处(88011331)投诉;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或本机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办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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