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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发〔 2002 〕9号


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机构编制监督的实施意见

(2002年4月12日)

机构编制工作是党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基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转发省编委《关于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机构编制监督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晋城[2001]8号),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和机构编制监督,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账,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现就我市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机构编制监督工作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一、强化机构编制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全市机构编制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同级党委、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列入党委机构序列。

(三)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接受市机构编制部门业务指导,并定期向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工作。

二、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四)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主要内容有:机构、职能、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和事业单位登记等。

(五)机构编制管理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和统一承办制度。市、县(市、区)各部门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均须先由业务主管部门写出专题请示,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由编委主任“一枝笔”签字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需报党委、政府审批的,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审批。

(六)各级党政政机构改革方案,由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上及党委、政府审批;各级人大、政协、法检两院、民主党派、工青妇、社会团体的机构改革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 各级各部门的“三定”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会室审核、党委、政府审批。同时建立“三定”方案备案制度,市直各部门“三定”方案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市、区)各部门“三定”方案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七)严格执行“三定”方案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党委、政府审批的“三定”方案,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具体规定,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或自行调整“三定”方案中关于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

(八)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数量。全市各级行政编制总额是省委、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或变相增加行政编制。今后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一般不再增设新的机构,各部门也不再增设内设机构,同时要严格控制升格。职能调整或职责增加的部门,要把功夫下在提高工作效率上,原则不再增加内设机构和编制,所需人员由内部调剂解决。

全市各级都要打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事业机构编制的增加。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解决经费开支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今后原则上不再增加机构编制,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而调整机构编制的,也要按照“有增有减”、“只减不增”以及“部门内部调剂”的原则从严办理,逐步减少全市各级财政补贴的事业机构编制;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要在控制总是的前提下从严掌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凡可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不再批准设立相应的事业机构。

(九)全市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包括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解决经费开支的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下管一级。市新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报省机构编制委员审批;县(市、区)新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十)市凡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事宜,均须先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批意见,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同级党委、政府审议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县(市、区)凡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事宜,均须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同级党委、政府审议后,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三、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

(十一)结合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和撤并乡镇等工作,对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的机构编制重新核定,并按照新核定的机构编制限额严格控制。要进一步推进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严格控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采取有效措施,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进行认真清理整顿,清退超编人员。

(十二)加快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检验机构改革是否成功,是否到位的重要标志。全市要在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后,尽快在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不断另大机构编制管理力度和权威性,为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奠定坚实的基础。《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证》由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管理并统一印制,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审核、签发和管理。机构编制管理证是组织、人事部门配备领导、办理人员增减、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和统一发放工资的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所列项目的内容发生变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证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发现和处存在的问题。

(十三)建立和实施控编进人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增加或补充人员时,包括统配、录用、招工等人员,先到机构编制部门申报办理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印制的《控编通知单》,后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人事计划调配审批手续;再持机构编制管理及相关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备案。

(十四)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后,各级财政、机构编制、人事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工资标准和工资总额;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人事部门提供的工资标准、工资总额核发工。各机关、事业单位因在职人员身份、职务发生变化进行人员增减时,持机构编制管理证按组织、人事等管理规定办理人员增减及审批等有关手续,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及相关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人事、财政部门凭备案后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办理工资套改、统一发放工资手续。

(十五)机关、事业单位制定增人计划和增加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和实有人数进行。

(十六)编制管理常期靠编制,当年靠计划,没有当年进人计划,当年不能进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时个人工资性支出及公用经费按机构编制管理证提供的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超编人员不核拨任何经费。

(十七)党政群机关、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以借调或其他名议变相扩大编制,不得从下属单位和其他部门借调人员到机关从事日常工作。已经借调的,要全部清退。

(十八)加强对市、县(市、区)各部门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市机构编制部门每年第三委度要对所辖单位(包括六县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四、实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

(十九)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作为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大事,予以高度重视。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机构编制管理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离任时要对任期内审批机构编制和人员的情况进行审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领导,必须追究其相应的领导责任。纪检、组织、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与机构编制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

(二十)凡利用掌管财物和项目审批等行政权利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宜的单位和领导干部,一经发现,由各级党政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检查;对情节严重的,在责令其纠正的同时,机构编制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

(二十一)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机构、机构升格、改变名称、增挂牌子、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及超配人员和领导干部的,一经发现,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对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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