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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集府[200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
《集美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集美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考核责任单位招商引资的成绩,促进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指标:合同利用外资金额、项目质量、项目数量、项目规模、项目投资知名度、实际利用外资金额。
1、合同利用外资金额是指考核年度引进的经区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利用外资总额,包括新批项目和增资项目的合同利用外资,但要扣除当年减资额。
2、项目的质量考核:项目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或限制乙类。
3、项目的数量考核:当年新批的项目数。
4、项目规模是指经批准的项目合同利用外资额,一般分为六个档次:200万美元以下、200-5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3000-10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1亿美元及以上。(特殊行业另定,具体见第四条)
5、实际利用外资金额是指考核年度经区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总额。
第三条 考核办法:每年年终由区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目标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结合以上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分。
第四条 评分标准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评
分
备
注
合同利用外资目标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完成指标或未完成指标但实际完成较上年实际完成额增长10%以上的
50
未完成指标且较上年实际完成额持平及增长10%以下的
40
1、考核每年区政府下达各单位的合同利用外资目标任务
2、当年合同利用外资完成数应为当年新批及增资合同利用外资扣除当年减资数
未完成指标且较前一年实际完成下降的
底分
30
计划指标每落空10%扣5分(累减),最低为-30
-5
指标≤800万美元,每超额完成指标的10%加5分(累进)
5(最高分值60)
800万美元<指标≤2500万美元,每超额完成指标的10%加10分(累进)
10(最高分值60)
指标>2500万美元,每超额完成指标的10%加15分(累进)
15(最高分值60)
项目质量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
1/个
以当年批复项目及确认书为准
项目数量
当年新批项目数
1/个
项目的合同利用外资规模(特殊项目除外)
200-5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
0.5/个
取上限标准不作累计统计。
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
1/个
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
2/个
3000-10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
5/个
1亿美元及以上
10/个
特殊项目的合同利用外资规模
10-100万美元(含10万美元)
1/个
1、 要求同上。
2、 特殊行业指:信
息咨询服务业、计算机软件及应用、IC设计、现代物流、仓储、农业项目
100-5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
2/个
500-2000万美元(500万美元)
5/个
2000万美元以上
10/个
项目知名度
为厦门《财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配套项目
2/个
指新批项目
《财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
10/个
目标任务指标总量
计划指标≤2500万美元
0
计划指标>2500万美元
5
实际利用外资目标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完成指标或未完成指标但实际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
50
考核每年区政府给单位下达的实际利用外资目标任务
未完成指标且较上年持平及增长10%以下的
40
未完成指标且较前一年下降的
底分
30
计划指标每落空10%扣5分(累减),最低为-30
-5
每超额完成指标的10%加10分(累进)
10(最高分值60)
第五条 奖励。奖励类型分综合评分奖、突出贡献奖和特殊贡献奖三类。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招商专项经费列支。
(一)完成区政府下达合同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外资目标任务,总分最高的为优秀单位,给予6万元的奖励;第二的为良好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其它完成计划的单位,每个单位给予3万元的奖励。
(二)突出贡献奖。突出贡献奖奖励对象为项目注册地所在镇、街、开发区。突出贡献奖分为:(1)推动《财富》500强企业投资奖,《财富》500强投资项目,合同利用外资每1000万美元奖1万元,(2)大项目奖,项目单项投资超过1亿美元的项目,合同利用外资每1亿美元奖10万元。
(三)特殊贡献奖,对推动区重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六条 当年未完成合同利用外资计划、实际利用外资计划任务的单位,将在区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上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镇街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引进办主任(或开发区办公室正、副主任)的月绩效考评奖:
(一)未完成合同利用外资计划和实际利用外资计划两项指标的扣发两个月绩效考核奖。
(二)未完成合同利用外资计划指标或未完成实际利用外资计划指标的扣发一个月绩效考核奖。
第七条 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当年度区政府下达招商引资计划的有关责任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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