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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审批事项的通知
厦府〔2002〕1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福建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闽政〔2001〕文291号)的通知精 神,对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四批减少审批等事项的目录》(闽政〔2 001〕47号),经研究决定:
一、取消审批事项:
1、市地税局的审批事项“纳税人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市计委的核准事项“年度户籍机械增长计划”。
二、原审批事项降为核准事项:
1、市物价局的审批事项“机动车检验、维修收费、驾驶员培训及相关服务收费、停车场收 费”;
2、市水产局的审批事项“水产苗种生产”。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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