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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计委关于清理取消旧机动车辆市场检验等价格项目、标准的通知
云计价格〔2002〕112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云南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云南鑫安科贸有限公司,昆明自来水总公司:
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的要求,以及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585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清理取消昆明市城市供水增容等价格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昆明市城市供水相关服务价格的批复》(云价商发〔1999〕307 号)规定的昆明市城市供水增容价格、过户价格、现场勘察价格、水表检定和调试价格、水质检验价格等项目和标准。
二、取消《关于旧机动车辆市场检验价格 暂行标准的通知》(云价商发〔2000〕65号)规定的旧机动车辆市场检验价格项目和标准。
三、上述两个文件停止执行。各地制定的类似性质的价格和收费也应予以清理取消。
四、上述规定自发文起执行。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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