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2〕1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的若干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我省的区位优势,积极发展同周边国家和毗邻的东南亚、南亚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关系,加快全省开放型经济的发展,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外办结合云南实际,研究提出了《云南省贯彻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 简称《实施意见》)。经省政府批准,现将该《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贯彻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是我国对外政策的基本立足点。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个问题十分重视。江总书记曾就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友好合作问题多次作过重要指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有关指示和国家关于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的精神,促进云南对外开放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对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我省与越南、老挝、缅甸三国接壤,同东南亚、南亚发展中国家毗邻,具有同发展中国家开展经贸合作得天独厚的条件。新形势下,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可以充分发挥我省的区位优势,深入贯彻国家睦邻友好、稳定周边的外交方针。
(二)可以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逐步建立的机遇,深化澜沧江一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
(三)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增强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后劲,为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四)可以加快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的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我省的对外开放水平。
二、云南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
紧紧抓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性机遇,围绕我省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和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三大目标,以地缘、区位和资源优势为依托,以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为契机,加大实施大经贸战略、 以质取胜战略、市场多元化战略和科技兴贸战略的力度,重点突破和整体开拓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推进与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重点国家和地区
继续巩固、加强与越南、老挝、缅甸(以下称周边三国)的经贸关系;积极扩大同东南亚、南亚国家多形式的经贸合作;努力开展与中东、东欧、非洲和拉美国家的经贸往来。
(三)工作重点
1.持续稳定发展与周边三国的经济贸易关系。
周边三国是我省开展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的重要地区,持续稳定发展与周边三国的经贸关系是我省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的重中之重。加快我省与周边三国经济贸易发展,对于边境民族地区的经济繁荣、睦邻安邦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要在继续加强对越(南)贸易、投资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做好对缅(甸)贸易,积极拓展对老(挝)贸易。
2.积极参与和推进澜沧江一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集团化历史潮流的推动下,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正成为21世纪亚洲经济新的增长点之一。充分发挥区位优势,积极参与和推进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是我省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的重要突破口,是实现我省外经贸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所在。要深入贯彻朱镕基总理在第四次、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晤时的讲话精神,充分利用我省与东盟国家特别是湄公河次区域五国地缘相近、民族相亲、文化同流、经济互补等有利条件,扩大与次区域各国的经贸往来,大力推进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积极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
3.加强我省同东南亚、南亚国家的经贸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与东南亚、南亚地区的合作与交流日益扩大,经贸往来不断增强。东南亚、南亚地区现已成为我省开展经贸合作、实施“走出去”对外开放的重点地区。要在现有基础上,充分发挥我省的比较优势,积极开展与东南亚、南亚国家多形式、多层次的经贸合作,扩大相互的贸易和投资规模。
三、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的主要措施
(一)努力扩大同发展中国家的进出口贸易
1.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市场开拓措施。
2.以市场开拓为先导,实施大经贸、市场多元化、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
3.突出抓好重点商品、重点企业、重点地州市和重点行业;以农、林、水、矿等原料性、资源性商品为重点,努力扩大进口;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扩大境外加工贸易和境外投资。
4.用好用足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扩大对外贸易规模。
5.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种展洽会,拓展企业结识客户的渠道。
(二)深化沿边开放,促进边境贸易持续发展
1用好用足国家关于边境贸易的各项方针、政策、措施。每年召开一次双边经贸洽谈会,逐步形成与周边三国边贸管理部门定期会晤、互访、通报等正常联络制度。
2继续保持省级领导与周边国家的高层互访,建立双边或多边协商机制,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3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及周边国家驻昆领事馆的联系,主动沟通、交流,争取更大的支持和配合。
4加强对周边国家的国情、政策和市场调研,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5推进一般贸易与边境贸易结合、外经与投资结合、边境地区小经合(小额贸易)与边民互市的结合,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推动整个边贸的发展。
6加快姐告边境贸易区建设,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推动河口、磨憨边贸区的申报和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河口—老街、姐告—木姐、磨憨—磨丁边境经济合作机制,定期举办边境交易会。
7继续做好昆交会、边交会对毗邻国家客户的邀请参展工作。
(三)实施“走出去”对外开放战略,进一步开创我省外经工作新局面
1进一步优化环境、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走出去”。政府、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与企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通过各种渠道,共同加快“走出去”的步伐。
2积极组织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企业率先“走出去”。
3按照优势互补、讲求效益的原则,以烟草、矿业、生物资源开发、旅游、电力五大支柱产业为重点,加强农业、贸易、交通、建筑、设计、劳务合作及文化教育等产业和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逐步扩大产业的对外开放领域。
4鼓励以境外投资、合资合作、控股参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国际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服务贸易、境外加工贸易、教育培训等途径和方式,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特别要鼓励具有技术、资金等比较优势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开发当地资源和市场,建立研发中心或贸易机构,形成跨国企业,开展全方位国际经贸合作。
5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建议的通知》(国办发〔2000〕32号)精神,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建设,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加强外经战略研究,拓宽对外工程承包融资渠道,促进我省外经公司之间及与国内有实力的大公司、大财团和投资公司间的相互联合,优势互补、形成集团,共同承揽、实施海外大中型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同时支持外经公司设立海外联络窗口,广泛收集、分析国际工程承包招投标、劳务输出和海外投资信息。
6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各类企业以国内的适用技术、成套设备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有市场、有效益的加工贸易项目投资。积极争取国家对境外加工贸易的财税、金融、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增加就业。继续做好境外加工贸易人才培训工作,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调研,建立发展中国家加工贸易投资信息库,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7鼓励企业到发展中国家投资,特别是进行国内紧缺的能源、原材料、农林牧渔产品等资源类项目的投资,带动国内相关行业的技术、设备及劳务输出。
对鼓励的境外资源类投资项目,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对参加境外招标的资源类投资项目予以优先办理,即根据有关行业规划先行批复项目的投标意向,包括批准项目对外出具投资所需的银行保函,在项目中标后正式报批。
(2)对以国内技术、设备和劳务作为出资,自有资金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或经济效益较好的境外资源类投资项目及其增资扩股,要在安排专项资金、优惠贷款或境外投资专项商业贷款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作为出资的国内设备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3)具有资金、技术实力及较高管理水平和国际化经营能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自有资金进行境外资源类项目投资时,经批准可给予购汇扶持。
(4)做好资源类产品和生产能力在国内外市场的衔接。对由境外投资企业生产的在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方面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具有同等竞争力的产品进口,经批准可享受优先待遇。鼓励我省企业到发展中国家开展矿产资源的勘探考察。
8在越、老、缅、泰、柬五国设立经贸促进机构和云南商品展销中心。主要任务是定期向中心发送商品,收集、整理、传递经贸信息,对双方重大合作项目进行联络、反馈等,以加强双方贸易、投资联系,促进经济技术合作。
(四)大力加强同周边国家的交往,积极扩大同周边国家的全面合作
争取建立连续、稳定的高层交往制度,大力加强与周边国家的高层交往。每年安排省级领导到邻国访问,邀请对方相应的高层官员访问我省;每年安排省级领导率领的经贸团组出访其他东南亚国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我省各类企业和有关部门、地州市在周边相邻国家举办贸 易投资洽谈会;积极参加周边国家举办的各类经贸交易会;增加与周边国家开展经贸合作的经费投入。
(五)建立与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家(企业)间的合作促进机制
积极推动我国与次区域各国之间的多边和双边合作,建立经贸合作项目库和定期会晤制度,形成稳定的合作促进机制。深入开展次区域合作研究,拟订云南参与次区域合作具体规划。
(六)加强与发展中国家间人才培训的合作、交流
要加强对周边发展中国家人才的培训工作,特别是教育、科技、文化、管理、经贸、医疗、工程等有关部门人员,既要派出去,又要请进来。
(七)为企业“走出去”人员出入境创造宽松条件
对企业派出开展经贸合作的工作人员,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办法;对长期驻外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取消轮换年限,人员的轮换由企业自主决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八)努力创造和改善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的大环境
外经贸、外事、计委、经贸委、财政、国税、外管、海关、检验检疫等涉外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简化审批手续,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关系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九)加强领导和协调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省外办和外经贸厅牵头的协调机制。建立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与发展中国家经贸合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整体合力,进一步做好对发展中国家经贸工作。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