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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切实推行《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2002年2月5日)

深组通〔2002〕4号

  《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自2001年4月1日颁布以来,大多数单位已经开始执行,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但执行中仍存在不平衡情况,有少数单位对《规则》理解不透,执行不力。为切实推行《规则》,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所有市管单位须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规则》。各单位须直接执行市颁发的《规则》,不要再制订各自的议事规则。对《规则》执行中的细节问题,按《关于〈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若干问题的说明》(见附件)处理。
  二、2002年2月23日前,各单位须将本单位各领导集体的《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表格原件报深圳市委组织部备案。报送地点:市干改办(市府一办二号小楼对面);联系电话,2103521;联系人,刘舒、曾晋成。凡在3月1日还未收到市委组织部书面修订意见的,即为已经同意,应如期执行。收到市委组织部书面修订意见的,须在一周内修订完成并再报。
  三、从3月1日起,市委组织部将以抽查和投诉调查的方式对《规则》执行情况实施检查。2002年下半年将组织交叉检查,总结评比。
  四、市委组织部从3月1日起设立《规则》执行监督电话,接受有关违规投诉。《规则》执行监督电话:2103521、2103367。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若干问题的说明
  2.重大问题议事规范
附件1


关于《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
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
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根据《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近一年的执行情况,现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本说明是《规则》的补充部分,各单位须遵照执行。
  二、关于《规则》的适用范围。除《规则》第三条所列的适用范围外,增加党政联席会议作为《规则》的适用范围。凡以党政联席会议形式决策重大问题的单位,须制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范(表格)。
  三、关于人事议题。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人事问题必须经集体议事,不允许以圈阅的方式决定人事问题。
  四、关于财务问题的议事范围。凡5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借款、贷款担保、存款异动、各类工程、采购、物业转让、物资处理等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纳入重大事项,经领导集体决策。同一项目被分拆为两期以上,而总资金量达到50万元的,每一期的资金动用均须纳入重大事项,经领导集体决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财务问题的议事底线应进一步降低,具体标准由各单位领导集体议定。
  所有涉及土地使用的问题均须列入重大事项交集体议事。
  五、关于上级指示议题。凡上级文件已有指示,且执行的方法已十分明确的问题不列入重大问题,可由分管领导直接启动工作。上级有重要指示且需研究议定贯彻方法的问题须列为重大问题交集体议事。
  六、关于规范化的上会材料。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两个部分,即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议案指计划、制度、政策、规章、决定、批复、提议、建议、申请、请示、合同草案等提请会议研究的目标文件;科学论证材料指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调查、考试、考察、考核、测评、分析等过程所形成的说明书、论证报告、考察结论、考试成绩、调查报告等材料。凡只有议案,没有科学论证材料的,视为上会材料不全,不得进入议事程序,待补齐材料后方可集体议事。凡没有提供齐备材料的,与会人员在表决时可以材料不齐为理由宣布弃权,并将弃权理由载入会议原始记录。
  七、关于提前通知。重大问题的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必须按《规则》要求提前发出。会上须按通知所列议题议事,不许临时动议。除人事问题外,须将通知所列议题的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提前送抵与会人员,让与会人员有时间作会前研究。人事问题的议题,须在通知上列明,其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待上会时须发给所有与会的正式成员,供其会上阅读,会后收回。
  八、关于"表决意见记录在案"。表决意见须明确无误地记入会议记录本。属于记名表决的,须记录每名成员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属于无记名表决的,须注明是无记名表决,并记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九、关于会议档案。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会议档案须永久保存。
  十、关于重大问题议事规范。重大问题议事规范是以表格形式规范各领导集体议事行为的标准文件。该标准文件由各单位根据《规则》和本《说明》的要求制订。各单位的议事规范须经领导集体研究通过,然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报备案后五个工作日未收到市委组织部书面修改意见的,视为批复同意,可付诸执行。领导集体成员调整、工作内容调整或工作机构调整时,须重新制订议事规范并报备案。
  十一、关于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表格的修订。为便于理解和操作,对《规则》所附的《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作如下修订:(1)将《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改称为《重大问题议事规范》;(2)将"正式与会人员"改为"正式与会人员名单",该栏必须填写正式与会人员名单;(3)将"填报单位"改为"制订单位";(4)将"审批单位"改为"纪要抄送单位和领导"。抄送单位包括市分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组织部(送市委组织部的用保密方式直接送干改办)。请各单位使用本《说明》所附的新的《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表格,逐项填写清楚。《重大问题议事规范》须至少放大至8开纸,张贴于会议室。
  十二、关于违规处理。除《规则》所列款项外,未按要求提前通知、会议材料不全、会议记录不全、会议纪要未按规定抄送等行为,均视为违规,由市委组织部对主要责任人作诫勉谈话,并要求主要责任人在领导集体会议上作出自我批评。再次出现上述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十三、关于《规则》执行情况的检查。市委组织部将用抽查和投诉调查两种方式对《规则》执行情况实施检查。检查的工作方式为:(1)调阅有关议题的全部会议档案;(2)咨询分管市领导;(3)向有关当事人作个别调查;(4)写出检查报告,作出处理并将检查报告抄送分管市领导。
附件2
重大问题议事规范

01 单 位


02 会议名称


03 主 持 人


04 正式与会人员名单


05 会 议 记 录 部 门


06 会议通知送达时限

07须到会人数比例


08 决 策 形 式

09通 过 比 例


10 须经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决定的重大事项:















11 补充规则:

制 订

单 位




(盖章)

年 月 日
纪要抄

送单位

和领导




  注:《关于〈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若干问题的说明》是《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01〕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1年第14期)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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