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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若干意见
(2002年2月20日)
深府〔2002〕5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增创我市基础教育新优势,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现结合深圳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基础教育实行"分级办学,以区镇管理为主"的体制
我市基础教育实行"分级办学、以区镇管理为主"的体制。市政府制定全市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并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区、镇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发展本地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重点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加强对民办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鼓励多渠道依法办学,保护村民支持发展基础教育的积极性。
继续推进公办幼儿园按教育准成本收费改革,从2003年开始,实行准成本收费的公办幼儿园,按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管理。各类幼儿园的教育教学业务,必须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省有关人口管理的政策,结合我市人口结构的特殊情况,实事求是地界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人口范围,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二、确保财政投入,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三个增长"(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确保2002-2005年期间财政教育投入每年增长15%以上。各区、镇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时,优先保证基础教育的投入。制定并执行全市统一的公办中小学生均事业费标准,同时安排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研究、评估督导和奖教奖优。
教育、财政和物价部门要完善教育成本调查制度,健全收费调节机制,合理设置收费项目,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和入学政策,及时调整收费标准,建立合理的基础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非义务教育特别是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收费,由教育部门商物价部门,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类适当放开收费。公办学校招收流动人口子女就读,可适当提高借读费标准。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坚决制止乱收费。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捐助资金划入财政专户,捐助物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代收。捐助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捐助者可以指定专项用途,并获得专项资助的冠名权。
三、科学规划和规范管理国有教育资源,提高基础教育的持续发展能力
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的规划布局。各级政府在学位预测、规划布局等方面,必须着眼于全体符合入学政策的学龄人口。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规划布局中,合理预留教育用地,并给学校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城市规划小区配套学校或幼儿园属国有资产,在规划设计、校舍建设、工程验收等方面,教育行政部门须参与管理和指导。学校或幼儿园建成之后,由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助,在住宅验收时一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产权移交手续。过去未移交的,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限期办理产权移交。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原则上不得转为民办或者国有民办学校。特殊情况确需转制的,须经市教育局批准。经批准转制的公办学校,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评估资产,明晰产权。办学收益一律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用于全市基础教育。已经转制但尚未明晰产权的公办学校,要限期依法规范。
四、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的规定,按照城市学校类别制定我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
结合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和管理制度。中小学校长在教育系统内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全面实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区属高中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区教育局提名、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初中、小学校长由区教育局聘任。积极推进校长职级制试点工作,校长与行政级别脱钩,待遇与校长岗位和职级挂钩,解聘后恢复任职前待遇。
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落聘教师的人事关系转入人才市场。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建立教师"准入"机制,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起点要符合深圳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新补充的教师可面向综合性大学应届毕业生和社会公开招聘,提高学历层次,逐步做到幼儿园教师具有大专学历,小学教师具有本科学历,中学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教育和人事部门要严格把关。
加强继续教育,提高教师业务素质。鼓励在职教师积极参加岗位学历教育,争取到2005年,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中学教师达到30%,具有本科学历的小学教师达到50%,具有大专学历的幼儿园教师达到80%以上。以教育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整合、新一轮课程改革实施以及教学方法创新为重点,制定与实施全市统一的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和课程标准。鼓励学校开展继续教育与教学科研相结合的校本培训,鼓励教师持有本专业之外的教育技能证书,不断提高教师的岗位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
继续实施"名师工程",加大名校长、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同时积极引进基础教育高级人才。全国知名校长、省级重点中学和教育研究机构学科带头人的引进,参照高新技术产业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快中小学标准化和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和带动教育现代化
继续推进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2003年底前,没有达到区一级标准的中小学全部达标。2005年前,全市65%以上的中小学和幼儿园达到市一级以上学校标准。今后新建学校,必须按照标准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新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初中、小学联体,实行九年一贯制。分设的初中、小学要逐步实现对口入学。通过新建、改扩建和调整布局等多种途径,解决每年因人口增长较快带来的学位紧缺问题。坚决清?quot;破墙开店",2002年底前,全市实现"无门店学校"。
推行"名校带动"战略,努力扩大优质高中学位,高质量普及12年教育。力争2005年底前,市、区共建20所全国示范性普通高中,建成8所全寄宿制普通高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办好一批示范性幼儿园,推进和研究一批0-3岁儿童早期教育项目。
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2002年秋季前建成全市教育信息中心,完成教育城域主干网和中心机房建设,各区配套建成二级中心节点,实现市、区、校互通连网,50%以上学校建成校园网。2003年底前,所有公办中小学和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实现"校校通"。大力推进学科教学资源库的建设,加强信息技术队伍的培训提高。
六、鼓励发展和规范管理民办教育,促其健康发展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有经济实力、有社会公益心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举办达到一定规模的民办学校。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其教育用地实行优惠地价,收费适当放开。
民办学校校长和教师资格认证、职称评审、评优奖教、学生学籍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对职业道德良好、符合我市户籍准入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由市区人才中心代理办理调入手续。
健全民办学校财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必须按照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间收取教育费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教育储备金,以及其它还本形式的费用。
加强民办教育立法工作,把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教育、规划与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继续依法清理非法办学。
七、进一步强化深圳教育特色,深入实施素质教育
深入实施以德育为灵魂,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是基础教育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
要积极探索新时期学校德育工作新路子,增强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实际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学生道德建设为主线,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按照《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要求,净化网络环境,加强网上德育,增强学生网络安全防范和道德意识,提高学生对网上不良文化的免疫力和抵抗力。
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改革教育内容,创新教学方法,优化教学过程,创设教育情境,启发、引导学生学会学习,自主学习,为学生终身学习与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进一步强化外语、信息技术、法制、科技和艺术教育特色。小学一年级起开设外语课,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展双语教学。小学三年级以上学生基本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继续搞好中小学法制教育。加强科技教育,建设一支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兼职教师队伍,到中小学开设科技教育讲座,开拓学生视野。重视艺术教育,以美启智,陶冶学生情操。
积极推进课程教材改革,有计划地扩大中小学新课程改革试点范围。2005年所有中小学实施国家新课程,在国家课程标准的基础上,基本构建起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突出科学、法治和人文精神,具有深圳特色的课程教材体系。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地方教材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鼓励社会各界按照国家制定的课程标准编写地方教材,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试用。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在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范围内自主选用地方教材。
八、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全面推行办学质量承诺制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履行督政、督学的职责,对教育经费投入、教育用地落实、国有教育资源管理、学校建设标准化、教育信息化和实施素质教育等方面进行督导,督导结果作为考核地方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
全面推行中小学办学质量承诺制,提高基础教育整体质量水平。中小学校长任期内的办学质量目标,向社会公开承诺。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对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促进学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学质量承诺制要与学校等级评估、办学效益评估挂钩,实行奖惩制度。
加快等级学校、教育强区(镇)申报和评估工作,推进建设教育强市和教育现代化步伐。获得"广东省教育强区(镇)"称号的,市、区政府要分别给予奖励。
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积极预防措施,严防中小学危房倒塌、食物中毒、火灾、交通等重大事故发生。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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