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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收费)的通知

川办发[2002]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中央驻川各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进一步扩大和培育内需,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取消在我省范围内征收的交通建设费附加《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征交通建设费附加的通知》(川办发〔1992〕70号)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与此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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