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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食品工业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2002〕50号

2002年4月15日

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食品工业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准产证管理的食品工业产品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删除第四条。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准产证的颁发、管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四、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申请准产证必须填写申请,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部门审核。”
五、条文中的“技术监督局”均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局”。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食品工业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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