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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2002〕47号

2002年4月15日


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档案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规定。
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需要向国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档案复制件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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