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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小公共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市政发〔2002〕45号

2002年4月15日


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小公共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应加强对小公共汽车的治安管理,并对经营者的治安防范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小公共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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