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 [2002] 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经贸委、建设厅、环保厅、工商局等部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省经贸委 省建设厅 省环保厅 省工商局 2002年4月)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限时禁用粘土实心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利废,保护环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砖瓦窑业综合整治,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和加快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进一步开展砖瓦窑业整治,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有效途径。我省于1996年开展过砖瓦窑业用地的专项整治,全省的砖瓦窑厂从当时的27000多家压缩到目前11000多家,对非法设立砖瓦厂、违法占地和非法取土等违法用地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近年来,砖瓦窑厂毁田取土等违法用地的行为有所抬头,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随着我省人口不断增加、耕地不断减少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地矛盾将越来越突出。而砖瓦窑业是耗土毁地的大户,只有加强砖瓦窑业治理整顿才能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
进一步开展砖瓦窑业整治,是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内容。砖瓦窑厂主要生产原料是粘土,它既是土地资源,又是矿产资源。据初步统计,目前我省11000多家砖瓦企业中,仅2400家申领了《采矿许可证》,绝大多数小土窑是非法建造、非法生产,没有按《矿产资源法》规定缴纳资源补偿费,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和浪费。只有加强砖瓦窑业的治理整顿,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窑,违法取土行为,才能全面维护矿产业资源管理秩序。
进一步开展砖瓦窑业整治,是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关键举措。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开展十多年来,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粘土类制品目前仍占主导地位,其中粘土实心砖占墙材总量的56.13%。以廉价的土地为原料,用落后的生产工艺和高能耗、重污染的生产方式生产出粘土砖产品,以低价格和无序竞争的方式冲击建筑市场,严重违背国家保护耕地和环境、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等一系列方针政策,阻碍了新墙材的发展和应用及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砖瓦窑业治理整顿,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推广应用。
进一步开展砖瓦窑业整治,是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目前我省4000多座轮窑和7000多座小土窑,缺少规划,盲目发展,占用了大量的耕地,无序甚至非法挖田、挖坡,造成生态严重破坏,耕地质量明显下降。从砖瓦厂排出的有害气体(主要是氟)及粉尘,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产量和品质,给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带来极大危害。如不大力整治,将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耕地资源、生态环境等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只有加强砖瓦窑业治理整顿,才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开展砖瓦窑业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和整治对象
(一)整治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全省的砖瓦窑厂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治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建厂、非法取土、毁田、毁堤、严重污染环境、工艺落后、逃避工商税务管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的企业。严格限制粘土实心砖企业的产量和用地,禁止在规定的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通过整治,将全省的砖瓦生产企业纳入规范管理、合法生产的轨道,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的对象
1.小土窑及18门以下简易轮窑应立即关闭。
2.各省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砖瓦企业一律关闭。
3.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沿江河湖渠边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范围内的砖瓦企业一律关闭。
4.国道、省道、铁道、机场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砖瓦企业一律关闭。
5.没有土源、破坏耕地的粘土砖瓦企业,立即关闭;存在少量土源或者外购土源的坚决予以限产,限期关闭。
6.不符合国家《新型建材及制品发展导向目录》和墙体材料革新政策要求,工艺落后、设备陈旧、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不能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立即实施技术改造。不能按期完成技术改造或改造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关闭。
三、进一步开展砖瓦窑业综合整治的措施和工作安排
(一)全面调查,摸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砖瓦窑厂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弄清每一座窑厂的建窑时间、占地面积、取土来源、审批情况以及企业的规模、生产经营等情况。对每一座窑厂逐一登记,要有一表(调查登记表)一图(窑厂所在乡村地籍图)。此项工作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
(二)对照政策,切实从严做好关停工作。
1.对关闭的砖瓦窑厂,要做好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分流等善后处理工作。对拟关闭的窑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收回《采矿许可证》。对极少数确需生产仿古砖瓦的小土窑,经墙改、国土、建设、文物等部门重新审核认可后,方可申请《采矿许可证》,原则上一个省辖市不超过2个。
2.对限期关闭的砖瓦窑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就关闭事项与乡镇政府和企业法人签订责任状,确保到期关闭。
3.凡是转产的砖瓦窑厂,应及早落实转产项目,拆除窑厂及烟囱等生产设施,并到工商部门更改经营项目。
4.对被确定保留或关闭的砖瓦厂,要在当地媒体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此项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
(三)拆除关停窑厂,进行复垦。对决定关闭的砖瓦窑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及时做好窑基地、堆坯场等其他窑业用地的复垦工作,并按土地复垦项目库管理的要求,组织验收。复垦完成后要及时交当地农民耕种。对违法占地建窑,决定拆除窑厂,拆除的工作可责令业主负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对符合建设用地手续的砖瓦窑厂,按“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一定期限的承包费。此项工作在11月底前完成。
(四)实地检查,明确责任
1.对关闭的窑厂进行逐一实地检查,确保关闭措施落到实处。
2.对在整治中发现占用基本农田、严重破坏耕地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
3.对砖瓦窑业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逐级向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汇报,并在此基础上,抓好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工作,实现砖瓦窑业的长效管理。
此项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领导,齐抓共管,确保砖瓦窑业和新墙材协调发展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应建立砖瓦窑业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国土资源、经贸、建设、环保、工商、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层层落实责任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年底前完成任务。
(二)实行许可证制度,确保企业合法生产和经营。对砖瓦窑厂要实行严格的《采矿许可证》制度。对整治后保留的砖瓦窑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凭砖瓦窑厂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证,墙改机构核准意见,环保部门批准书和取土申请报告,按规定程序核发《采矿许可证》。建设单位凭企业提供的合法证件,到当地墙改办办理“专项用费”征退手续。建设主管部门对使用无合法手续企业砖瓦产品的工程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发证机关要公开办事程序,公布办理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现违反规定发证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发证机关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持对砖瓦窑厂取土范围每年划定一次,坚持“一勘六定制度”,即现场勘验,定界址、定季节(时间)、定深度、定数量、定复垦、定补偿标准。同时必须兼顾取土区的生态保护,防止水土流失。
(三)利用经济调控手段,合理利用资源。为了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征收一定的行政规费,抬高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生产成本。对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窑厂,要依照国务院1994年颁发的《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50号令)的规定一律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对取土区要作为临时用地管理,同时还应征收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管理费;加强对墙改专项费用的征收力度,加大对应用非粘土墙体材料工程项目的返退比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和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四)清窑与限产相结合,“禁实”与“推新”并举,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步伐。“十五”期间,我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大由城市向村镇、粘土类向非粘土类墙材、一般建筑向节能建筑推进的力度,重点抓好限制生产和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逐步限制粘土多孔砖,大力发展上规模、高档次、高质量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发展节能利废的产品,在节能建筑中全面推广应用高热阻的高孔洞率的多孔砖、砼保温砌块等新墙材和隔热保温材料。提高热环境质量,改善建筑功能。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备案等环节逐一把关,堵住粘土实心砖和非法生产的粘土制品的市场通道,确保国家要求我省27个城市和人均耕地低于0.8亩的县(市),按期实现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目标。
(五)加快技术改造步伐,保护生态环境。对保留的砖瓦窑厂要抓紧进行技术改造,改进生产工艺,提升装备水平,提高产品档次,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材产品。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有害气体和粉尘的排放。环保部门应加强企业对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同时,要加强对厂区和取土区的环境整治的力度,营造有利于治污的生态环境,将窑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污染降低到最小程度。
(六)加大执法力度,推进依法行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其它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加强对砖瓦窑厂的跟踪检查,防止已经关、转的砖瓦窑厂死灰复燃,禁止违法取土,毁田取土。一旦发现,依法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