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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措施的决定
黔府发[2002] 3号
发文日期:2002-2-4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1978年以前以省人民政府(含省革委会、省人委会)名义下发的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不相适应的,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所替代的,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63件政策措施类文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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