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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平谷县设立平谷区的通知
京政发[200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平谷县,设立平谷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原平谷县行政区域为平谷区行政区域。平谷区人民政府驻平谷镇府前街。
二、在平谷镇内设立滨河、兴谷两个街道办事处,其余乡镇建制及行政区划不变。
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认真做好平谷撤县设区的相关工作。
二〇〇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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