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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等四部门关于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亮灯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2〕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贸易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拟订的《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亮灯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亮灯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市贸易局  市建设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二年三月十八日)

  根据《关于加快杭州市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杭政〔2001〕10号)精神,为了加强对商业特色街区的管理,美化、亮化商业特色街区,现就我市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亮灯工程管理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征集、设置和拍卖收入使用的管理
  1、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界定: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是指在特色街区内道路、电杆、建筑等上面的一切经营性、公益性的广告及利用施放热气球的广告(不含沿街商业单位在店内的广告)。
  2、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的征集、报审、设置、维护、管理由经批准的商业街管理单位(管委会)负责组织。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从事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的征集、报审工作。
  3、户外广告的征集、拍卖、报审程序:商业特色街区管理单位对户外广告进行公开征集,广告的内容、地点、设置办法、设计文件(方案)等须按《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制作安装。户外广告拍卖工作由市工商局统一组织实施。
  4、户外广告的收支与使用审批。户外广告的拍卖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商业特色街区的建设和管理。其中的40%由市财政返回特色街区管委会,用于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亮灯工程设施维护和管理;另60%用于商业特色街区的建设投资和日常管理,由市贸易局、市财政局根据商业特色街区建设和管理需要确定使用。
  二、商业特色街区用于美化街景的"亮灯工程"的用电管理和审批
  1、商业特色街区美化街景的亮灯工程用电设施界定:属管委会管理范围内,为烘托、美化商业特色街区夜景而设置的非营利性路灯、过街灯、地灯、公益广告灯、射灯、霓虹灯等。上述用电设施均可进入城市路灯网。沿街商业单位或占道经营的用电设施均不得接入路灯网。
  2、接入路灯网的用电设施应区别其功能作用,分线接入,单独设置开关,并报经市电力局审批后方可实施。管委会应加强对用电设施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明确用电时间,按时开启和关闭。
  3、新建、整治商业特色街区内非营利性的路灯、地灯、街灯等用电设施,由管理单位(或整治单位)提出亮灯设计方案,报市商业特色街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其用电量须报市建委、市财政局同意并备案。整治时亮灯工程与商业特色街区整治工作一并进行,接入路灯网的组织施工,由路灯管理所负责。
  4、商业特色街区整治工作完成后,尚未接入路灯网的非营利性用电设施,由管委会列出用电设施的品名清单,报市商业特色街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建委、市财政局统一备案,由路灯队负责接入路灯网。
  5、对无法接入路灯网的商业特色街区亮灯工程的补贴办法。无法接入路灯网的,按用电量的50%予以补贴。补贴的电费由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在特色街区内的户外广告拍卖收入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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