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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71 号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


   省  长  
 二○○二年四月四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自1991年、1997年对建国以来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两次
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又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2001
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党
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
规章所代替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7件政
府规章,自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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