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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信用建设工作的通知
粤府〔2002〕2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我省政务、法制、市场、人文和生活环境,
提高我省整体竞争力,省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信用建设,逐步建立和
完善我省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推动信用建设工作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制
度和信用体系,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增创我省体制新优势的
重大举措,关系到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大局,是一项相当紧迫、艰巨的重要
工作。因此,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牢固树立
以讲信用促发展的观念,将此列为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课题,组织力量,采取得力
措施,坚持不懈地推动信用建设工作。
(二)必须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制度创新、
体制创新,遵循市场经济运作规则,调动各方力量,按照“加强整治,完善制度,
创造环境,分步推进,提高信用”的原则,一手抓整顿和规范信用秩序,一手抓
信用体系和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我省信用建设。
(三)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开展
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力争在一段时间内,提高政府
依法行政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的企业、个人基本信用制度,发展和完善以
中介机构为主体的信用记录、信用评估、信用公示、信用担保、失信追究、风险
防范等信用体系,提高信用社会化水平,改善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
二、维护政府信用,促进全社会信用建设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围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行政公信力这一核
心,开展政府信用建设。必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一站式”、
“一条龙”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必须建立行政决策的社会咨询
机制,健全和完善政府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
克服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必须继续完善、推广政府采购、价格听证、信息公示、
公开承诺等政务公开制度,拓展联系群众的渠道,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
性;必须继续完善行政监察、行政问责、行政投诉制度,加强监察部门、社会、
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监督力度;必须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
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外监督,改进机关作风,规范公务员行为。
(二)各地、各部门必须狠抓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改进执法环境,提
高执法水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
击破坏市场信用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堵住信用领域的各种歪门邪道,努力营造
良好的市场秩序环境。要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行道德教育,培育
诚实守信、讲求信用的社会风尚。
三、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推动企业走诚信经营道路
(一)要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包括中介机构,下同)信用基本制度:一是
要界定和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和企业信用活动;二是应制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业
务范围和经营规则;三是拟定企业信用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的相关措
施。为加强对全省工作的指导,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外经贸、金融监管、
税务、工商、质监、公安、海关、法制等部门,根据我省实际,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和政策,借鉴国内外的成熟经验和规范做法,尽快研究拟定我省企业基本信用
制度,报省政府审定。各市、各部门也应根据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企业信用制度的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逐步完善企业信用制度。
(二)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信用服务中介机
构为主体,分步推动”的原则,以我省企业信用基本制度为依据,逐步建立企业
信用记录、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咨询服务等的社会化网络体系。要按
照国家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研究探
索和试点工作。
(三)必须充分发挥财政、审计、金融监管、银行、税务、工商、质监、公
安、司法、民政、海关等部门现有的监督系统的作用,逐步实现部门监控信息的
互通互联,建立综合的企业信用风险预警、传递、管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
加强对企业信用活动的引导。人民银行应指导银行、企业建立新型的“银企”信
用关系;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和驰名商标的推荐活动,大力
推动名牌发展战略,提高广货信誉,深入开展“消费者信得过”经营单位和“重
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命名活动;质监部门要大力推动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打
击假冒伪劣产品和计量不实行为,促进企业积极提高产品质量;工商联和行业协
会要建立、完善行业信用规范、原则,引导行内企业形成讲信用、维护信用的良
好行风,推动行业的信用建设。
(四)各地、各部门必须继续大力清理整顿中介机构,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
构和违法违规的中介活动,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提高公
信力。对所有从事中介服务的经纪人,要严格按照《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的
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做到持证上岗。对蓄意、合谋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
社会审计报告、质量认证等的中介机构,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必须取消其
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各级经贸、工商等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的原则,引导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消除企业信用对政府信用的过度
依赖;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指导,帮助他们实现从家族式管理向现代化
管理的转变,建立健全能够强化企业自身信用的各项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各级
政府及有关部门都要支持、配合金融机构防范、制止企业逃废债行为,确保金融
资产安全。
(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引导、教育各类企业树立信用意识,建立对企
业经营者定期教育培训制度,帮助其树立“效益第一,信用为本”的观念,纠正
轻视信用的错误思想,大力提高经营者的信用素质,增强经营者维护企业信用的
自觉性。
四、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夯实全社会信用基础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开展
诚实守信的思想道德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知识的教育,灌输职业道德,提高
公民的素质,形成全社会强烈的信用意识和文化氛围,使讲信用成为每一个市场
主体的行为准则,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要通过大众媒体宣传、表彰守信誉、
讲信用的先进典型,对破坏市场信用的企业及个人,要严厉批评、曝光,提高舆
论、社会监督的力度、水平,使不讲信用者无处藏身,寸步难行。
(二)省信息产业厅、省府发展研究中心要牵头会省有关单位、人行广州分
行,借鉴国内外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尽快研究拟定包括数据采集、披露、评估、
使用、保护、监管等方面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和原则,报省政府审定后印发,
以便为全省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基本法规依据和规范性指导。
(三)各地要根据“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依照统一规范的个人信
用联合征信制度,逐步建立起本地区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大力
支持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汇总。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应分步实施,逐步扩
大。对能依法进行信息集中的先集中,对暂时不能集中的,可采取建立内部交流
制度的过渡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成立由社会出资的个人信用服务公司或筹备
机构,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和试点、试业工作,逐步完善、规范操作规程,并建
立由各有关部门参与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理事会,加强联合监督,促进个人信用
体系不断规范、健康地发展起来。
五、加强制度创新,制定切实措施,保证我省信用建设的顺利推进
(一)省法制办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清理、
修改与我省信用建设不适应的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在此基础上,依
照国家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大力加强地方性信用法制
建设,逐步建立、完善我省信用法规。各市、各部门也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
际,采取措施,清理、修改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探索和研究制定与信用建设
配套的相关制度。
(二)逐步建立、完善失信惩治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实行对失
信的联合惩治。对严重的失信行为,各有关单位要采取社会、行政、经济、法律
等综合惩治措施,依法公布、曝光或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特别恶劣的,要
坚决追究失信者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各级司法部门要
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守信奖励的制度和机
制。对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可在信贷、工商注册、税务等方面相应给予优先、
便利或一定形式嘉奖,以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局面。
(三)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制度创新,组织制定并出台有关规定或措施,
加强对信用建设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证。对信用体系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经
费,凡属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可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规范安排并予以确保;
对信用征信等服务机构的建立,政府可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帮助其完成项目的
研究、论证和顺利启动;信用体系建设项目和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建立、运营中,
涉及的政府性收费应予以适当减免,并在土地使用、工商登记、运营性资产购置
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四)要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现代化工具,逐步实现信用信息体系网络
化和社会化,并确保信用信息规范、准确、完整、适时。各地在信用体系建设中,
要按“统一规划、联合共建、互联互通”的原则,尽量利用现有的网络和信息资
源,避免一哄而上、重复建设。省信息产业厅要把这一工作纳入到全省经济社会
管理信息化规划中,加强统筹和指导。
六、加强领导,积极实施
(一)鉴于信用建设工作涉及面广,为加强协调,推进全省信用建设工作,
省将建立省府领导主持,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省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市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制度。
(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积极解决信
用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做好组织
协调工作,共同促进全省信用建设。
(三)各地信用建设由各市政府负责。要根据地区、部门、行业的不同情况,
加强分类指导,先试点后推广,逐步推进,积极、稳步地开展信用建设工作。广
州、深圳市先行一步,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争取尽早取得
阶段性成果,为全省起到带动、示范作用;汕头市要继续大力开展企业信用体系
试点建设,并力争在2002年底前,完成基本建设任务,初步建立起有关制度,
开始提供相应的信用咨询服务;珠江三角洲以及其他地区要根据本地区信用建设
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自行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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