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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经贸厅投资[20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

  近期,在部分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更改建设内容、规避招标等问题。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经贸投资[1999]886号)、《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和规定》(国经贸投资[1999]889号)及《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1162号),为切实加强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管理,保证国家重点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委授权地方经贸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授权审批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委授权的有关内容进行批复,不得随意更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变更项目工艺技术方案、主要改造内容、主要产品纲领和项目总投资调整超过10%(含10%)的,应报请我委批准。需要进行扩初设计的项目,各授权审批单位应根据我委批复的调整意见,在批准项目扩初报告时予以明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凡增加项目用汇的,须报经我委批准后进行调整,并据此办理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证明。

  四、项目项下所有进口设备,原则上应通过国内外招标进行采购。企业采用询价谈判直接采购进口设备,须向我委提出免于招标、直接采购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五、凡末按现行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的设备,按照有关规定,我委原则上不予办理进口环节税减免和所得税抵扣的相关手续。

  请各地经贸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严格按照技术改造项目管理规定,加强项目审批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二年四月十日

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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