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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东方宾馆等)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等)(税务管理)一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1)琼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省东方宾馆,住东方市八所镇东海路。
  法定代表人汤锡贤,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单位代表人潘家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严波,该局法稽处主任科员。
  上诉人海南省东方宾馆因其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行为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3月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年3月6日,在本院组织协调的过程中,上诉人海南省东方宾馆法定代表人汤锡贤以被上诉人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同意减除房产税重复纳税部分为前提,口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与被上诉人协商,被上诉人同意依法退回已经收取的重复纳税金额。双方达成互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本着既维护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又互谅互让的精神,达成一致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安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审判决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执行。
  一、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元,由双方各负担1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修江
代理审判员  陈承洲
代理审判员  郑月涛

二00一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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