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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2001〕34号
印发蚌埠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蚌埠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蚌埠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促进全市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凡市政府下达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区和单位,均属于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一)利用外资,包括:
1、外商在我市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
2、外商在我市租赁、承包、兼并、收购企业的投资;
3、补偿贸易项目的补偿部分;
4、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5、国际商业贷款;
6、境外各类捐赠款。
(二)引进内资,包括:
1、境内投资者在我市兴办企、事业单位的投资;
2、境内投资者对我市其他项目的投资;
3、境内投资者入股我市企业的投资;
4、境内投资者在我市租赁、承包、兼并、收购企业的投资。
(三)利用外资或引进内资的金额均指当年实到数,其中:
1、投资兴办企业的,为注册资本中的出资额;
2、其他项目为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出资额;
3、不包括向国家和省争取的专项资金和本市银行贷款。
三、考核办法
(一)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应按月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报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单位进行,并将结果提供给市目标管理办公室。
四、奖惩条款
除按《蚌埠市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外,对所有承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区和单位,按下述条款进行奖惩:
(一)按当年招商引资实绩(利用外资和引进内资合计数)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各等次名额各年可适当调整),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并分别给予30000元、20000元和10000 元的奖励(各等次奖励金额各年可适当调整)。
(二)在全市范围内(含为招商引资工作服务的部门、 项目单位以及市政府未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目标的单位) 再综合考评出若干招商引资先进集体,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并分别给予5000元的奖励。
(三)对没有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其提出整改措施,必要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如发现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追回所有奖项,并追究该县、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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