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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办发[2001]10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黄冈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182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黄冈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黄政发[1998]6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全市车辆通行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属交通部门负责征收车辆通行费的,由市交通部门缴入同级金库;属非交通部门征收车辆通行费的,由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部门和单位据实缴入同级金库。
  二、从公路运输管理费(含拖拉机管理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由各地交通部门缴入同级金库。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按照省政府182号令和本通知要求迅速抓紧实施。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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