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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8年)等文件的决定
(市长令第29号)



因国务院已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并于2001年11月1日施行,我市依据原条例制定的下列文件已与现行行政法规有抵触,现决定废止:
一、《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8年8月7日公布的市政府令第21号);
二、《扬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扬政发[1998]255号);
三、《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办法》(扬政发[2000]141号);
四、《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2]17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关政策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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