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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办发〔2001〕69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阳泉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
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阳泉市市级党政机构改
革中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ОО一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阳泉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为了准确地理解和掌握《阳泉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人员分
流实施办法》(阳办发[2001]58号)中有关条款的政策界限,较
好地完成人员分流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一、人员分流安排的主要途径(下称“分流途径”)第(一)
条,即“年龄在45周岁以下,文化程度不达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的人员,原则上应予分流”。指在1956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
至今尚不达大学专科学历的人员。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以国家教育
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毕业证书为准。
二、“分流途径”第(二)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
岁……”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年龄计算以及
“工作年限满20年或不论年龄大小工作年限满30年”的工龄计
算均以2001年6月30日为截止时间。
三、“分流途径”第(三)条“择优选派一批年富力强、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符合条件的人员,充实国有大中型企
业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或其他岗位”包括各部门各单位选派到所
属基层单位任职人员。
四、“分流途径”第(四)条“鼓励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
员到高等院校、行政学院进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教育或进行专业
培训” 指不达大专学历的分流人员以及虽达到大专学历,但根
据人员和编制情况本人被列为分流范围后,志愿再参加本科或研
究生学历教育及其他专业培训者。
五、人员分流安排的相关政策(下称“分流政策”)第(二)
条“评审中外语条件可适当放宽”指的是初次评审、直接评审或
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没有参加外语考试的,可直接参加任
职资格评审,晋升高级职称的,也可以先参加任职资格评审,待
外语考试合格后,再批准任职资格。
六、“分流政策”第(七)条,提前退休的年限指工作人员提
前退休时的年龄与国家规定的应退休年龄之差。
七、“分流政策”第(八)条“机关工勤人员提前退休的”,
指符合分流实施办法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
人员。党政机关中的工人连续工龄在30年以上的,也可以比照
公务员提前退休的有关规定,不受年龄限制,经有关部门批准,
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党政机关中的工人不得办理提前离岗手续。
八、“分流政策”第(十)、第(十一)条中,正副处级、正副
科级的任职年限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人员。军队干部转业回地方
的,在军队担任一定职务的年限可与地方担任相应职务的年限合
并计算;原在部队担任高一级职务,转业回地方后高职低配,但
保留原职级待遇的,其保留待遇的年限可与部队担任相应职务的
年限合并计算。原在事业单位担任正副处级、正副科级职务的年
限与调入机关任处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
任正处级职务10年以上或正副处级职务合并任职15年以
上,提前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的待遇,比照省有关政策执行。
具体执行办法按省要求办理。
九、符合“分流政策”第(十)、(十一)条规定提前退休的人
员,在享受提高生活待遇的基础上,再按照提前退休的年限增加
工资档次。
十、“分流政策”第(十二)条中所表述的离岗人员,既包括
分流途径第二条规定的提前离岗人员,还包括本人申请,经任免
机关批准的提前离岗人员。对科级以下人员的离岗年限,各单位
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决定。各单位确定科级以下人员的离岗年
龄界限须报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执行。
十一、“分流政策”第(十三)条中5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贴,
指本人工资构成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四项之和。
十二、在提前退休人员中,凡按规定可提高为副县以上待遇
的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批,提高为正副科级待遇的由市人事局负
责审批。
十三、政法系统提前退休人员享受的“特殊津贴”可保留到
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十四、提高生活待遇人员、提前离岗人员和辞职自谋职业人
员,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完各种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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