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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9-5
实施日期:2001-9-5
颁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容分类:水利电力
文号:内政发(2001)9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区水文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目前全区设有水文站132处、水位站10处、雨量站660处、蒸发站83处、水环境监测站45处、地下水观测井958眼,初步形成了遍布全区主要江、河、湖、库的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情报预报网络,积累了大量的水文资料,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水文数据和研究成果。但是,由于水文工作点多、面广、线长,站址偏僻分散,资金不足,普遍存在着技术装备陈旧落后、测报设施老化失修、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较差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水文工作的认识,加强水文行业管理
水文是水利乃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社会公益事业,必须保证其长期、稳定、持续地运行和发展。水文单位是在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行使水文行业管理的职能机构。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水文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支持水文部门行使好行业管理职能,包括水资源评价,水文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管理、审定、裁决,以及水环境监测、调查、评价等。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充分发挥水文在防汛抗旱中的作用,务必把水文部门吸收为成员单位,防汛办公室的领导成员中应有水文部门的领导参加。要支持督促水文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在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水费和保护水环境的监督管理中,充分利用现有的水文站网、技术、资料优势,进一步发挥水文在水资源评价、新建取水工程的水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取排水计量、水环境监测和分析计算等方面的作用。水文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能,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二、加大水文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的水文投入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水文的投入力度,建立国家、地方和社会的投资体系。要做好水文行业发展规划,并纳入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继续贯彻落实1987年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电力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函》(〔87〕水电水文字第2号)的要求,在水利基本建设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水文站网建设;认真贯彻执行1999年财政部、水利部《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从特大防汛费、防汛维修费中,专项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水文情报预报和测报设施的修复以及通讯手段的改造和建设;在小农水费、水保费中继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水文部门从事地下水动态观测、分析以及水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各地在编制水利建设规划或新建、扩建、加固水利工程时,必须把水文站网建设和更新改造包括水文站、水文设施、信息网络等的建设与改造列入相应的建设计划(即:工程带水文)。
三、切实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都要重视水文工作,切实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把水文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作,促使同级地方政府将水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重视发挥水文部门的作用,帮助解决水文职工居住、医疗及子女入学、就业等实际问题。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水文测站建立联系制度,定期视察、检查水文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防汛抗旱期间,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要结合防汛工作检查了解水文工作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水利工程项目时应严格把关,凡未经水文部门审定的水文资料,不能作为水利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依据,该工程项目不予审批立项;凡未经水文部门审定的水文资料,也不能作为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裁决的依据。
四、切实解决水文测站建设用地
凡水文测报设施、站房、作业场地、专用道路和委托雨量站等已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和程序确权发证;水文测站需要新增的生产、生活设施用地,应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新建、扩建水文勘测局“站队结合”基地建设所需用地,当地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和解决;根据水文测验技术标准,按有关规定在测验河段的上下游和观测场周围建立管理区,报经旗县或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明显的地面标志。
五、加强对水文观测设施的保护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关于保护水文设施的规定;
(二)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1984年9月30日颁发的《关于保护水文测报设施和设备的通告》(内政发〔1984〕131号)中提出的各项要求;
(三)对水文测站的测验设施、标志、场地、房屋院落、道路、照明设施、测验河段、地下水观测井、传输防汛水文情报的通讯设施等要严格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移动;
(四)未经水文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管理区内种植有碍观测的树木、高杆作物和修建房屋等建筑物;
(五)禁止在河道内水文观测断面区取土、采石、淘金、挖沙、倾倒垃圾;
(六)禁止在管理区上空架设线路和从事其他有碍水文测验的活动;
(七)各地因建设而影响或搬迁水文测站和水文设施时,应事先与自治区水文部门协商,经同意后方能列项,并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水文测站和设施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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