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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日期:2001-7-13
实施日期:2001-7-13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文号: 内政办发(2001)26号


为实施好我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国家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及《森林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天保工程实行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制,并实行各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目标责任制,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实行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二条 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基本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检查力度,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
第三条 凡列入天保工程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木材产量调减计划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木材生产、运输和销售实行“一本账”管理,决不允许搞计划外采伐和销售木材。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要全面禁伐。
第四条 公益林建设项目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及自治区林业厅颁布的飞播造林技术规程和封山育林技术规程组织作业设计,作业设计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承担。作业设计由盟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并报自治区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按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实施。
第五条 要加强公益林建设的后期管理。飞播、封育项目区,要用高标准的网围栏进行围封,项目区要设置永久性标牌,标明项目区建设时间、建设内容、项目负责人等。
第六条 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切实加强森林管护。要划分管护责任区,将管护地块落实到人,逐级签订管护责任状,并建档上图。
第七条 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必须落实到人。实施单位要按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分流富余职工。各级林业部门要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人员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实现再就业安置。
第八条 工程的资金使用与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颁发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财基字〔1999〕92号)和财政部颁发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财农字〔2000〕151号)执行。
第九条 加强科技支撑。工程中要大力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保证生产力的普遍提高,建立高水平的飞播及封育科技示范区。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要进行核查验收,采取旗县(局)级自查,盟市(大兴安岭森工集团)、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抽查的二级核查验收制度。工程核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森林分类区划、木材量调减、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以及种苗、病虫害防治、防火、科技支撑等内容。核查验收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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