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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2001)6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现发布200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2000年全省全部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245元)为基数,200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货币工资增长,下同)为10%,上线为16%,下线为6%。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时间为2001年一个日历年度。
二、各类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自主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依照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一般、支付能力较差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下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少数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可按实际工资零增长的水平安排工资增长。增加的工资,经审核可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类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均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工资分配的民主决策机制,具备条件的企业,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合理确定工资分配方案。
三、各市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和调控企业工资分配,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建立稳定、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合理地确定工资分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将职工工资增长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和考核企业经营者的重要依据,企业年度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亦不能增长。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不断完善收入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200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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