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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鲁政办发〔1992〕16号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字(2001)14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努力贯彻依法行政的方针,切实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稳定我省水泥出口市场,促进水泥工业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废止《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泥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992〕16号)。


20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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