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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62号文件做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发(2001)4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及我省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含武装警察部队,下同)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本着服从全局,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良好居住条件的指导思想,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更好地为地方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结合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实际,与国务院及中央军委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住房供应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二、认真做好住房供应保障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和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各级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各地在制定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时,要根据本地当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数量,安排一定数量(一般为当年接收转业干部数量的30%)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以保证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供应。
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1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各级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享受《山东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鲁政发〔2000〕38号)规定的用地及收费优惠政策。在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要尽量提供质优价低的房源,简便出售手续。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政策性或商业性住房贷款,以增强其购买能力。
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各级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所需建房用地由当地政府采取行政划拨办法解决。各地应结合小城镇旧城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改造、修建自有住房。
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廉租住房作为临时周转住房租用。租住军队售房区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退还军产住房。
各级政府和安置单位在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时,同时接收由军队有关部门核定的住房档案及有关情况的说明,并由房改部门备案。
三、突出抓好住房补贴及政策衔接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军队的房改政策规定执行。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按省政府鲁政发〔1997〕108号文件及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有关房改规定执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安置后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军队的职务、等级及对应地方的职务等级执行,安置后的职务等级低于或高于军队职务等级的,按较高的职务等级执行。军队转业干部购买地方住房的标准按夫妇较高职务一方标准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在转业时已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全迁户中属于双军人家庭的,安置到地方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接收单位不再计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属于单军人家庭的,安置到地方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接收非军人一方的单位应按其职务等级、工作年限等计算兑现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配偶在地方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购买地方房改住房的,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其配偶所在单位应计算兑现该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夫妇一方购买军产房时,经确认该家庭未按房改政策在地方购买住房或未兑现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在地方工作的一方可根据当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申请兑现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含按月补贴和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按其所在地政府和单位的房改政策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确有困难的,各级政府应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干部在转业时,已在部队领取了一次性住房补贴,同时该家庭又按地方房改政策计算了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并购买了住房,军队转业干部应将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退回原转业部队或将该项补贴上缴地方原房改售房单位,否则按违反房改纪律处理。
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各安置地政府的有关房改政策参加房改,享受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化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租住军产住房的,可以按军队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深化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制度改革,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不断改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条件,关系到军队建设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地方各级计划、军转、建设、房改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供应和住房补贴等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应主动将其在部队的住房及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向接受单位汇报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将其住房情况纳入接收安置单位的住房档案。对任何隐瞒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除令其退出住房或退回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提供住房情况虚假证明的,应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擅自挪用、贪污住房补贴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200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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