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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2001)7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
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3号令),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航空以及其它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引(供)水、水土保持、除险加固、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粮食、棉花、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设施项目;
(八)其它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宾馆、饭店、商品交易场所等项目;
(六)其它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有和自治区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和自治区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和自治区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下同)人民币以上;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经项目可研审批部门核准后,可不进行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确有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可研审批部门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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