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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01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局
深劳(2001)76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将2001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特区内2001年最低工资标准为3.43元/小时,折算成月工资标准为574元/月。
二、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2001年度最低工资月标准为2.63元/小时,折算成月工资标准为440元/月。
2001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01年5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


200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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