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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制二级学院管理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1)20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高校: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制二级学院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教育厅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为规范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制二级学院行为,保证新制二级学院的正常运行,切实加强教育教学及各方面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制二级学院是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等教育需求的积极探索;是从我省实际出发,加快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投资体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益尝试;是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要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有效途径。各高校和社会力量合作方要从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推进“科教兴省”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举办新制二级学院的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合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坚持鼓励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吸纳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参与,并与提高普通高校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和促进普通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坚持产权明晰、规范运作,防止普通高校国有资产流失,保护社会力量合作方投入办学资产的合法权益;坚持设置标准,严格审批程序,保证必备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标准;坚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审批,严格履行合作办学协议,依法办学。
三、新制二级学院为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属民办性质,是普通高校主管的一种新型办学实体,实行经费自筹,财务独立,自负盈亏。其专业设置和学制年限,由普通高校根据社会人才培养需求和本校已有专业中统筹安排。招生列入普通高校的招生计划。毕业生颁发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就业方式与普通高校毕业生相同。
四、举办新制二级学院,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教育部《民办高校设置暂行规定》、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和省教育厅《吉林省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举办民办二级学院设置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公开审批条件,公平竞争,择优批准。
五、举办新制二级学院的普通高校和社会力量合作方要明确和落实各自的责任。社会力量合作方主要负责教学楼、宿舍楼等教学、生活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办学条件建设,并基于财产关系对新制二级学院承担债务担保责任。普通高校主要负责招生、教学及学生工作的管理,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基于主管关系对新制二级学院在上报招生计划、教学质量保证、学生毕业资格、毕业证书颁发等方面对外承担名义担保责任。合作双方必须签定合作办学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就新制二级学院董事会组成及其运行、内部管理体制、教学、人事、财务、财产管理以及违约责任等做出具体约定。
六、新制二级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社会力量合作方代表、普通高校代表和新制二级学院工作人员代表组成,一般为7人,其中普通高校代表不少于3人。董事长一般可由投资方出任。董事会决定新制二级学院的发展规划、预算决算、重大开支、重要人事任免和财务、人事制度等重大事项。董事会依其章程规定举行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绝对多数决定制,对于需要作出决定的问题,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决定。董事会会议及作出的决定应有书面记载。
七、新制二级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为新制二级学院的决策机构,院长为新制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普通高校和社会力量合作方对新制二级学院管理的基本方式是通过董事会参与管理。建议在新制二级学院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普通高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八、新制二级学院院长负责日常管理及运营,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普通高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院长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高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组织领导能力较强,能坚持正常工作。院长原则上在普通高校现职副校级领导干部或校长助理中选任,也可面向社会招聘。院长人选由普通高校或社会力量合作方提名,董事会讨论同意后,经普通高校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资格,由普通高校任命或聘任。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须具有普通高校教学系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由普通高校选派现职人员出任。新制二级学院的院级负责人实行任期制。
九、新制二级学院根据教学及管理的实际需要,选聘符合国家高校任职资格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及管理人员,并办理聘任手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从普通高校推荐的在岗教师中选聘兼职教师。新制二级学院的中层管理人员须具备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担任新制二级学院的董事、院级行政负责人和担任财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省政府涉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地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三年内不可在新制二级学院担任顾问或实际职务。普通高校副校级以上人员离退休三年内不可在本校新制二级学院任职及担任顾问。
十、新制二级学院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并参照财政部、国家教委《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建立相应的财产帐簿和会计帐簿,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新制二级学院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严格收入管理和支出管理,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0天内应当进行财务决算,并接受普通高校的内部审计。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方均有权对新制二级学院的财务进行监督。
十一、新制二级学院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应与合作办学双方的财产相分离。社会力量合作方投入的财产,新制二级学院收取的费用、接受的捐赠及其他收益,以及按国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财产,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产权。凡合作双方投入的房屋、设备等,一经投入新制二级学院后,其使用权即转归新制二级学院。新制二级学院在存续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方确定的用于维系新制二级学院教育教学的财产,不承担在普通高校或社会力量合作方名义下发生的一切债务;其依合作办学协议书或者依法律规定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各项财产,包括不动产及动产,均不得为任何一方自身所负债务设定担保或转让、抵押。合作双方均不得以新制二级学院的名义贷款。
十二、新制二级学院按学生人均培养成本一定比例收取学费。学费由新制二级学院在省教育主管部门与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内按年收取,除学费及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所收学费要全部进入新制二级学院账户,并专项存储,按预算必须保证新制二级学院办学的经常事业费开支,包括新制二级学院教学及教学设施的日常维护所需费用、必要设备添置所需费用、普通高校支持新制二级学院的教育资源共享所需费用等。新制二级学院按计划规模完成基本建设投资后,在保证办学经常事业费开支的前提下,其办学节余方可由社会力量合作方与普通高校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共同受益。
十三、新制二级学院实行严格的教学管理。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人才的需求和普通高校教学基本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和生源质量的教学计划,报校本部批准后执行。要大胆引进和吸收国内外高校先进的教育思想、教学改革经验、教学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加大教学改革力度,努力办出特色,办成高等教育改革的试验区。普通高校审批新制二级学院教学计划和重大教改方案,监督教学过程,评估教育质量。
十四、新制二级学院应制定规划,逐步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师资队伍原则上由新制二级学院聘任的专职教师、从普通高校和社会上外聘的兼职教师组成。各门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程,都要配备相应的专职教师。所聘教师须具备国家规定的高校教师资格。新制二级学院必须按照有关法规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并报普通高校备案。
十五、新制二级学院要有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的指导。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普通高校负责学生学籍的统一管理,随时指导学生工作。
十六、新制二级学院的招生简章,须经普通高校审查,由省招生办审查批准后发布。招生广告须经普通高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不准向社会和学生家长虚假承诺,不准以新制二级学院名义连带办学和招生。
十七、省教育厅定期对新制二级学院合作双方履行办学协议、教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确定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指导新制二级学院改进工作的依据。充分发挥省社会力量办学协会等群团组织和中介组织的作用,组织办学经验交流、联合评估,加强行业自律。
十八、普通高校和社会力量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书要经过法律认定和公证。办学中的具体事宜按合作办学协议书执行。双方在执行协议上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恳、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可向所在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200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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