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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农药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1)22号
为防止农药中毒事故,保障人畜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广州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现就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农药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膦农药及其混配剂。
二、市、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农药经营者、使用者推荐安全、高效、低毒的农药品种代替甲胺磷农药。
三、市、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农药及其混配剂的监督和管理。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通告。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农药及其混配剂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予以如下处罚:
(一)对销售甲胺磷农药及其混配剂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使用甲胺磷农药及其混配剂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农药及其混配剂,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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