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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二○○○年八月三十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的管理,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水库蓄水、供水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适用于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包括:取水沉沙区和蓄水库区以及为取水沉沙区和蓄水库区配套的围栏、取水口、泵站、输水管(涵)、供电、通讯照明、观测设备等水库设施。
二、本通告由济南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委托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治安秩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三、天桥区、槐荫区、长清县人民政府及水库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机构做好水库管理工作。
四、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库库区实行封闭管理,在水库封闭区边界设置围栏及警界标志,严格限制车辆和行人进入。
五、为确保水库安全,库区所在区、县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水库管理机构,在水库围栏外划定三百米至五百米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归属权不变。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打井、钻探、爆破以及从事对水源产生污染的行为。
六、在水库封闭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采伐树木,割草放牧、践踏、破坏草坪;
(二)在水库专用交通道路、坝顶公路、生产桥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
(三)装载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在生产桥上行驶;
(四)在水域内捕鱼、炸鱼、钓鱼、游泳和其他旅游活动;
(五)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衣物、浸泡麻物;
(六)擅自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在水库内取水;
(七)在建(构)筑物、纪念碑、雕塑上乱刻乱画等活动。
七、对损坏围栏、围坝、通讯、照明、输变电线路等水库设施的以及在水库保护范围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污染水源等活动的,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向水域、截渗沟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造成水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水库管理机构,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九、对盗窃水库设施、辱骂殴打水库管理人员,寻衅滋事干扰水库正常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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