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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对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皖政办(2001)13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0年,省政府各部门开展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的重点是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取得了初步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审批(含审核、核准、备案,下同)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1、1989年1月以后发布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皖政、政办、皖政办文件和经省政府同意由部门发布的文件,下同)中的行政审批事项。
2、1989年1月以前发布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目前仍在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清理原则
1、以上位法为依据的原则。凡予以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都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作为依据,无上述依据的应予取消或修改。
2、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原则。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悖的行政审批事项,应予取消或修改。
3、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原则。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清理中要充分考虑与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机制接轨,不符合要求的,应予取消或修改。
4、符合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原则。行政审批事项是否保留要看是否适应机构改革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凡不符合的,应予取消或修改。
三、清理步骤和时间要求
1、各有关单位(见附件1)对清理范围内涉及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自查。按统一格式填写“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自查表”(附件2,本表可以复印),加盖本单位印章,于4月1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2、在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清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3、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附件1:自查单位名单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农业委员会、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审计厅
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省物价局、省乡镇企业局、省监狱管理局
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省保密局

附件2: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自查表

查报单位:(印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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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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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内容 | |
|------------|---------------|
| 审批依据 | |
|(注明文件名称、文 | |
|号、条款、发布机 | |
|关、日期;有上位法 | |
|依据的,一并注明) | |
|------------|---------------|
| 审批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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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期限 | |
|------------|---------------|
| 审批单位 | |
|------------|---------------|
| 审批单位 | |
| 自查结果 | |
|(保留、取消、合并、 | |
|转移、下放的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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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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