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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01)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吉政发〔1998〕22号),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单位职工(含个体工商户中的帮工)缴费比例,由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调整到6%。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仍执行原标准。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本人投保的缴费比例不变,为帮工缴费的比例按14%执行。
特此通知。


200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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