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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劳社失发(2001)2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本市辖区内银行系统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0〕2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不纳入本市失业保险范围。但其所属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各商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其职工,均应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各参统单位应到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参加失业保险的银行系统的单位职工失业后,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其职工档案移交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银行系统的单位加强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及业务指导,切实做好银行系统各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
附:《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00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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