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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政发(2001)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是我省分别于1987年、1989年开征的地方性附加。这两项资金开征以来,对有效地增加农业投入、稳定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两项资金征收造成的企业负担不平衡等矛盾日益突出,不利于投资环境的改善。为了规范政府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停止征收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的征收政策从2001年2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停止征收后,各级政府应积极筹措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原从这两项资金中安排的财政支农资金等支出不减少。
停止征收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执行或继续征收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


200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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