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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城市人口增容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2001)1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8]82号)中规定:“对于在城市落户的人员,各地区、个部门均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但据自治区物价局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安收费专项检查发现,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门以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名目,向迁入本市(含县城)的人口(包括农转非人口)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这种做法与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不符。为减轻人民群众负担,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政府越权擅自制定的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取消,停止执行。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继续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费用。违者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自治区两级审批的规定,不得擅自越权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对照有关规定,对本地、本部门越权出台的收费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自行取消。
三、今后,凡越权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地方和部门,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收费单位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轻重,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01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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